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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特别协定》本来是对外保密的,但是在1950年7月16日,被美国对外政策协会在纽约公布。 通过这一密约,人们不难看出,苏联人已经把中国拉入它的整个战略体系中,并且在国家的政治、军事、经济、贸易、工矿、交通、资源等一系列重要领域,完全控制了中国,让中国民众在苏联征服亚洲以及整个世界的共产主义运动中当前锋、打头阵,充当牺牲品。

最近整理以前所收藏的邮票,无意中发现了一组1960年发行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签定十周年》的纪念邮票。很有兴趣,于是又上网查了一下,发现这个《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不但在十周年时有邮票纪念,在五周年和十五周年时也都各发行一组邮票纪念,可见这个条约是十分重要的。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是什么内容呢?值得中共如此重视。据《维基百科》介绍,《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联于1950年2月14日签定的条约,同年4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0年。

条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周恩来和苏联外长安・扬・维辛斯基在莫斯科克里姆林宫签署。条约的内容共有六条,最大的特点是承认外蒙古独立的事实,毛泽东当年也称签定此约是“丧权辱国”。60年代起,中苏两国关系恶化,该条约名存实亡。期满后没有再延长。

从条约所订六条看,除中共政权和苏共政权结成军事同盟,将自己置于苏共保护之下外,好像没有太大问题,而且有些问题也说的不是那么清楚,那为什么中共党魁毛泽东将其说成是“丧权辱国”的卖国条约呢?其实毛泽东的话是另有所指。就在这个条约签定的前两天,也就是2月12日,毛泽东同苏共头子斯大林签定了另外一个《特别协定》,那才是名符其实的“丧权辱国”的卖国条约,而且是古今中外历史上最卑鄙无耻的卖国条约。清朝所签定的所有卖国条约,都是在战败的情况下,不得已而签定的城下之盟,这个条约却是在没有任何外部压力下主动送上门去的。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中共政权的性质,也理解了中共为什么能在中国夺取政权,以及为什么中共在建政初期实行一面倒的外交路线。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联于1950年2月14日签定的条约,同年4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0年。

下面我们就看看中共在签定《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前两天,他们签定了什么条约。

1950年2月12日中共同苏共所签定的条约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特别协定》,这个《特别协定》是我们解读《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钥匙,时间上只差两天,内容涉及到了重大实质性问题,可以说,《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只是为了更体面地向外宣布,是欺骗世人的幌子,《特别协定》才是要执行的条约。读了这个条约,人们就不难理解毛泽东为什么心里总是惶惶不安,以致于不得不承认签定了“丧权辱国”的卖国条约的原因了。

这个《特别协定》本来是对外保密的,但是在1950年7月16日,被美国对外政策协会在纽约公布。通过这一密约,人们不难看出,苏联人已经把中国拉入它的整个战略体系中,并且在国家的政治、军事、经济、贸易、工矿、交通、资源等一系列重要领域,完全控制了中国,让中国民众在苏联征服亚洲以及整个世界的共产主义运动中当前锋、打头阵,充当牺牲品。

《特别协定》的中国方面的主持人,以毛泽东为首、以周恩来为全权代表而签约。苏联方面的主持人,以斯大林为首、维辛斯基出面签订。有以下内容值得注意:首先,在军事上,《特别协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兵中国境内,以共同保卫世界和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先行划交东北、华北海空基地予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作军事上之部署”。“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改编为国际红军,由红军最高统帅直接指挥。”这就完全控制了中国的军事。特别应该指出的是,苏俄在协定中还要求中共“负责筹集华工一千万人,协助苏联,共同建设中苏军事设备,以应付帝国主义之侵略行动。”“增加兵额四百万,以准备帝国主义侵略行动。”在后来的韩战中,中国不得不派几百万的志愿军参战,为苏俄的世界霸权充当炮灰,都同这个协定有着直接关系。

第二,《特别协定》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人口,因目前资源缺乏,非减少一亿,决不能支持,其详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行定之。”中国人的生命,完全受苏俄控制,苏俄对中国人生命有生杀大权。虽然以后发生的“大镇压”、“三反五反”、“反右”、“大饥荒”等不一定是照苏俄指示行事,但这个协定的影响也是不能忽略的。抗美援朝中又不惜中国人性命以人海对付联合国的先进部队,后来毛泽东又多次叫打大仗,打核大战,牺牲中国一半以上人口来战胜帝国主义,都表现了毛泽东想用战争来减少人口的思路。

第三,在政治上,协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公营事业,应设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专门人员为顾问。”完全操控中国的内政,实际上把中国当作了他们的占领区。

第四,在工业上苏俄派大批所谓技术人员控制中国的工业,直接操作中国工业的经营管理,对这些人员政府还要给以优待的“供给制”予以优待。中国还要对苏俄开放沿海商阜,内陆市场,由苏俄“自由通商”,税率只有百分之一,就是在自己国家,也不可能享受到如此优厚的税率待遇。协定还规定,苏联得“享受贸易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应以谷物供应苏联政府。”在当时中国是个缺粮国家,这个协定的前边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人口,因目前资源缺乏,非减少一亿,决不能支持”。由于中共发动战争的原因,中国当时粮食大面积减产,粮食产量不到战前的四分之三,棉花几乎减产一半。但是中国必须先喂饱苏俄,中国人自己才能吃饭。

第五,协定规定苏俄有“支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矿铁原料等特权。其中以锡矿,全年产量除留百分之二十自用外,余需供应苏维埃联盟,发展重工业”。中国国内的矿产资源中国自己不能支配,要首先支援苏俄发展工业,这种赤裸裸的掠夺行为,同侵略者有什么两样?

第六,中国境内的北京、天津、上海、广州、重庆、长沙、杭州、九江、芜湖、厦门、汕头、福州等十五都市的中心地区,要“作为苏维埃联盟侨民居留地。”实质就是把这些地区变作苏俄殖民地。特别应该注意的是,苏俄想占有的是这些大城市“中心地区”,完全是以主子自居,把中国人当作他们的奴隶。

第七,协定中规定:“缔约国双方同意,内蒙,新疆,西藏,建立各民族的人民共和国,由双方共同负责扶助其独立。”这个规定显示了中国领土主权的丧失,苏俄国中国一样有对中国领土的处置权。

正是在这个秘密协定的主导下,中国成了苏俄的附属国,中国的国民沦为受人压迫的二等公民。苏俄打着支援中国的幌子,明正言顺地掠夺中国资源。中国人对此稍有不满,就会被打成反苏、反党反社会主义而被投入监狱,有的被迫害致死。中共领导当时完全是一付臣服于苏俄主子的嘴脸,不管中国国情,完全按苏俄主子的意愿规划中国社会制度。刘少奇在一九五四年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说:“苏联的道路是按照历史发展规律为人类社会必然要走的道路。想要避开这条路不走,是不可能的。”毛泽东在1953年2月举行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四次会议上讲话说:“要认真学习苏联的先进经验。无论共产党内、共产党外、老干部、新干部、技术人员、知识份子,以及工人群众和农民群众,都必须诚心诚意地向苏联学习。”

在中外历史上,曾出现过许多出卖国家利益的政权,也出现过很多丧权辱国的卖国贼,但没有任何一个政权和卖国贼能像中共这样完全把自己国家置于别的国家利益之下,倾全国之力甚至民众的生命去为别的国家作牺牲,中共的卖国,可以说是空前绝后的。整个50年代的历史,就是中国沦为苏俄奴隶的历史,在那个时代,也许你打死一个中国人无罪,但你要对苏俄人稍有不满或提一点意见,你就会受到灭顶之灾。

现在我们看中共发行的纪念《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邮票,所应关注的应该是这三组邮票反映的背后真实的历史事件。我们千万不要忘记,在两天的时间里,有两个完全不同的条约,一个是用来对外公布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一个是用来真实实行的密约《特别协定》。在那个友好条约幌子后面,记载着中国人作奴隶的历史。

附注:一、《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1949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抵达莫斯科进行正式访问。1950年1月20日,中共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也抵达莫斯科,两国政府之间的谈判于2月14日结束。于1950年2月14日签定的条约,同年4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0年。《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具有决心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友好与合作,共同防止日本帝国主义之再起及日本或其他用任何形式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国家之重新侵略;亟愿依据联合国组织的目标和原则,巩固远东和世界的持久和平与普遍安全;并深信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亲善邦交与友谊的巩固是与中苏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相符合的;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国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周恩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联外交部部长安得列・扬努阿勒耶维赤・维辛斯基。

两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间接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与破坏和平。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与日本同盟的国家之侵袭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国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双方并宣布愿以忠诚的合作精神,参加所有以确保世界和平与安全为目的之国际活动,并为此目的之迅速实现充分贡献其力量。

第二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经过彼此同意与第二次世界战争时期其他同盟国于尽可能的短期内共同取得对日和约的缔结。

第三条
缔约国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及任何行动或措施。

第四条
缔约国双方根据巩固和平与普遍安全的利益,对有关中苏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

第五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关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

第六条
本条约经双方批准后立即生效,批准书在北京互换。

本条约有效期间为三十年,如在期满前一年未有缔约国任何一方表示愿予废除时则将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之。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与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周恩来安・扬・维辛斯基

(签字)(签字)

附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特别协定》1950年2月12日,在莫斯科,中苏双方缔结这一秘密“协定”,中国方面的主持人,以毛泽东为首、以周恩来为全权代表而签约。苏联方面的主持人,以斯大林为首、维辛斯基出面签订。这项秘密协定,几乎完全顺从和维护苏联统治者的意旨和权益。此协定1950年7月16日,被美国对外政策协会在纽约公布。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特别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特别协定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密切合作,共同防止帝国主义用任何形式上的侵略行为,以及勾结日本帝国主义的再起,以建立亚洲新秩序,巩固中苏友好合作关系,特在两国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以外,缔结特别协定,并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国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外交部长安德列(努阿勒耶维赤)维辛斯基

两全权代表互相校阅证书认为妥善后,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条:缔约国双方为共同防止帝国主义之侵略,及共同应付第三次世界大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兵中国境内,以共同保卫世界和平。

第二条:自缔约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先行划交东北华北海空基地予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作军事上之部署,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负责协助进行东南亚的解放事业,以完成亚洲解放大业。

第三条:缔约国双方同意,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改编为国际红军,由红军最高统帅直接指挥。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筹集华工一千万人,协助苏联,共同建设中苏军事设备,以应付帝国主义之侵略行动。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将华北各口岸开放予苏联永久驻兵,并自由出入,其中包括秦皇岛,海州,烟台,威海卫,青岛,大连。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年底以前增加兵额四百万,以准备帝国主义侵略行动。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人口,因目前资源缺乏,非减少一亿,决不能支持,其详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行定之。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公营事业,应设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专门人员为顾问。

第九条:缔约国双方同意,苏维埃政府调遣技术人员参加中国各地主要工业的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以优待的“供给制”予以优待。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商阜,内陆市场,开放予苏联自由通商,并以百分之一的优惠条件为税率。

第十一条:缔约国双方同意,中苏在互惠互利条件下,进行物物互相交换,以建立友好关系。

第十二条:苏维埃联盟政府,有支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矿铁原料等特权。其中以锡矿,全年产量除留百分之二十自用外,余需供应苏维埃联盟,发展重工业,协助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工业化。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北京、天津、上海、广州、重庆、长沙、杭州、九江、芜湖、厦门、汕头、福州等十五都市,划定中心地区,作为苏维埃联盟侨民居留地。

第十四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请求,贷款三万万美元给予中国(贷款支配偿还原则,有贷款协定订明)唯中华人民共和国须将东北华北两地之全部原料产品作为使用抵押,偿还时之原料种类,由苏维埃联盟,视其实际需要而决定之。

第十五条:缔约国双方同意苏联政府,共同管理长春铁路,及沿路两旁五十华里之地区。双方代表所担负的职务如铁路局长,理事主席,顾目前事实需要,须由苏联代表担任,中国代表副之。

第十六条:依前中国共产党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订立之满洲协定,苏联得继续享受贸易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应以谷物供应苏联政府。

第十七条:缔约国双方同意,内蒙,新疆,西藏,建立各民族的人民共和国,由双方共同负责扶助其独立。

第十八条:协定约经双方批准后,立即生效,批准书在赤塔互换。

第十九条:协定约系机密性质,缔约国双方均有义务保守秘密,不得公布。

1950年2月12日订立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俄文书就,两种文字之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周恩来(签名)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安(扬)维辛斯基(签名)

(看中国:http://kzg.io/gb47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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