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所谓“四类分子”是指1940~1970年代,对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四类人的统称。从土改开始,对四类分子的歧视就开始了……四类分子的命运,太悲惨了!
四类分子的命运
命运之一:被歧视与被改造
从土改开始,对四类分子的歧视就开始了。有一个乡村,土改时制定10条管制地主的办法,贴在地主家门上:1、扫街铺路;2、为农民夜校移桌凳;3、捞甽沟污泥;4、六点钟起床,六点钟睡觉,不准乱行;5、除劳动割草外,不得超出一里路,如出一里路,作通匪办;6、如有人来地主家走动,就是收买拉拢;7、走路碰到人民,不准当中走,须低头靠边走;8、不准提笔乱写;9、不准亲戚来往;10、不准拜佛点香烧纸。在土改过程中,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强迫将地富家的妇女给贫雇农配婚的情况。
让四类分子佩带某种侮辱性的标志,是一种常见的歧视,并且由来已久。吉林省干安县在土改扫荡期间,贫雇中农胸前挂红条,富农挂黄条,地主挂白条,狗腿子挂狗皮条。大跃进时有的地方社员要进行评比,劳动表现好、出身又好的可得到“上游”标志佩在胸前,表现一般的则佩“中游”标志。四类分子无论表现好坏,一律佩带白布底黑字的“下游”标志。
1965年规定,企业中没有摘掉帽子的四类分子,不得享受企业的劳动保险待遇和退休待遇。在农村中,有的地方规定,四类分子实做的工分要被扣去3%,上缴大队。1957年,闽东福安专区发生一起大冤案,一千多名地主、富农家庭的青年干部,一夜之间被戴上“不纯分子”的帽子,清洗出干部队伍。这批人被开除团籍、党籍,送回原籍监督劳动,成为地、富、反、坏、右五类之后的第六类分子,只准参加生产队的农业劳动,不准从事其他职业。有人因卖字画谋生,被押送到农场劳动教养。因不务正业、不服管教的罪名被送去劳动教养的有300余人。
一般情况下,四类分子要做公益性的无偿劳动,比如由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指派强制监督扫街,进行劳动改造。1964年农业银行总行规定,信用社发放贷款,对四类分子,原则上不予贷款。北京市对困难救济户也执行阶级路线:对孤老户,城区一般平均每人每月7~10元,近郊区、镇为6~9元;对五类分子家属,城区一般平均每人每月5~7元,近郊区、镇每人为4~5元。
四类分子言谈举止稍有不慎就可能灾难降临。1976年1月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一名地主子弟,因忍受不了别人的奚落,加之喝了点酒,就对取笑者说:“你们拿我取笑,惹我火了,要杀你两个。”结果此人被吊打逼供,制造出一个巨大冤案,追出反革命暴乱集团36个,成员1359人,涉及两省5县,仅仅个把月时间,就枪杀、打死、摔死、逼死32人,预谋杀害未遂的18人。
据保守的估计,在70年代初期,知识青年中的“可教子女”(四类分子子女)超过知青总数的10%。有的农村社队,对“可教子女”同工不同酬,或分配重活却少记工分。在招工招生工作中,对“可教子女”长期和普遍歧视。在乡知青的成分构成因此发生了显著变化。70年代初,“可教子女”在知青中占10%上,以后逐年上升。1979年对贵州省18个县的调查表明,上海插队青年中的“可教子女”已占19.1%,台江县由原来的27%上升到43%。延吉县1976年4月底知青年中,“可教子女”约占31%。
文革后落实政策,对运动中自杀的地富分子,也只是去掉了“畏罪自杀”的结论。
命运之二:被驱逐
土改时就有驱逐地主富农的现象。文革前,局部地区也有把四类分子及其被认为政治上不可靠的人从边境地区强迫迁移的情况。文革期间这种情况发展为全国的普遍做法。
1958年秋,为了建设“红彤彤的大上海”,数以万计的地富反坏右及其家属被赶出上海,造成无数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惨剧。1958年10月,汕头市一批四类分子共1789人被迁于粤北山区。1960年11月,辽宁省海岛地区的长海县,将表现不好的五类分子及其家属、被判重刑的反革命分子家属、有海外关系的家属和主要亲属、部分归俘渔民和有现实危险的反社会主义分子,共有273户,1541人,一律强行迁至辽宁省内陆的建平县。被迁者到那以后,死亡、外流的不少。1980年仍在那里的131户人家中,平均每户死一人。有142户,810多人,在那里生活不下去,先后转迁到其他地方。有的过乞讨、流浪生活,有的甚至卖儿卖女。1963年新疆发生过将五类分子和逃苏未遂人员内迁的情况。
文革期间,普遍发生将四类分子驱逐出城市、强迫迁往农村的情况。文革初期北京市有8.5万多人被扣上地、富、反、坏、右的帽子驱赶出北京。天津市1969年7月统计全市有4.2万人被遣送农村,其中各种分子1.6万人,随遣家属2.6万人。据估计,当时全国被从城市里驱逐的四类分子及其家属超过百万人。
命运之三:肉体上被消灭
在早期的土改过程中,东北、华北和华东(主要是山东)的一些地区均发生过比较严重的乱打乱杀地主富农,甚至杀死中农的事件,有一部分地主富农被从肉体上消灭。吉林省干安县整个土改过程中,各种原因致死的348人中,地主247人,富农42人。黑龙江省依兰县土改前有7337户,其中地主富农424户,土改后有8214户,其中地主富农272户;土改前后地主富农减少了152户,相当于土改前的35.85%。为何地主富农户数有如此巨大的降低,笔者没有见到文字资料说明。依兰县在土改中被枪杀、打死和自杀的地方富农多达103人,这可能表明一部分地主富农已经从肉体上被消灭。即使在1949年后比较温和的土改过程中,也发生过大批四类分子死亡的事件。广东省恩平县土改中自杀的有950人,其中地主570人(有的一家7口全部自杀),富农108人。
在文革当中,不少四类分子和他们的家属遭到屠杀。这种屠杀,除了发生在一些比较边远的地区,如湖南、广西、广东、云南、江西、陕西之外,甚至发生在作为首都的北京市。根据笔者见到的已经公开出版的文献资料统计,被残杀的人数超过万人。在屠杀的过程中,也有个别面临死亡威胁的四类分子铤而走险,反过来杀了其他人,因而激发了更加残酷的杀戮。有的四类分子被残杀后,尸体都不被放过,还要对尸体开批斗会。
文革期间,湖南零陵地区非正常死亡9093人,其中被杀7696人,被迫自杀1397人。在死亡人员中,四类分子3576人,占39.33%;四类分子子女4057人,占44.63%;贫下中农(大多数有不同程度的历史问题)1099人,占11.54%;其他成分者411人,占24.20%。被杀者中,未成年人826人,最大年龄的78岁,最小的仅10天,杀人的手段极其惨无人道。有的杀人者害怕将来被害者子女报复,因此在屠杀中采取令人发指的株连,连儿童也不放过。株连是中国社会的传统,在当代中国的内战中这种事情也时有发生。北京市大兴县在文革中对四类分子的屠杀和株连只是一种历史的延续。1948年密云县镇压反革命,也发生过把地主富农全家杀死的事情。
四类分子的挣扎
挣扎之一:与成分好的人家通婚
在血统论的阴影下,四类分子及其子女要改变命运是非常困难的。为了让下一代能够改变命运,一些四类分子家庭采取与成分好的人家联姻的方式,期望借此改变命运,但是这种方式往往会连累配偶,同时对方也未必愿意在同等条件下与四类分子家庭通婚。有调查指出,出身好的男青年之所以愿意娶成分高的人为妻,肯定是对方在某一方面比自己强,如貌美。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他们还是优先选择与自己家庭出身地位相当的人。
一些与四类分子联姻的人被认为政治上不可靠。与四类分子通婚的问题引起中共高层注意,曾经下文件指导如何应对。1964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一些具体政策的规定(修正草案)》中规定:“对于同地主、富农子女通婚的党员、团员、基层干部和贫下中农,必须加强教育,要他们提高警惕,防止落入阶级敌人的圈套。”“如果这些人严重地受了这方面的坏影响,就必须严肃处理,特别严重的还要开除党籍、团籍和撤销干部职务。”
文革前有一个农村党支部书记与一位富农的前妻结婚,被认为丧失阶级立场,支部书记的职务被撤销,并且要在党籍与妻子之间做选择。这位书记选择要妻子,结果失去党籍。四川某县法院院长,因其岳父1957年被冤枉成反革命,被说成认敌作父,认敌为友,终被判刑,并被迫与妻子离婚。其妻被定为拉垮共产党干部的坏分子,大会小会批斗了十多次。
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与四类分子通婚的人惨遭杀戮。1967年10月,广西全州县出现了“贫下中农最高法庭”,乱抓乱杀四类分子及其子女。有一个大队,两天内集体坑杀76人。地主出身的刘某,请求留下一个小孩给贫农出身的爱人,不被允许,结果刘被迫抱两个小孩(大的3岁,小的1岁)跳山洞而死。
挣扎之二:外流或外逃
四类分子离开居住地是受到严格监控的。早在1951年中共中央就规定:地主不论从事什么职业,不论到什么地方,均应加以监视,不得改名换姓,不得改变成分籍贯。虽然有风险,可是仍然有一部分四类分子选择逃跑。1979年各地在给四类分子摘帽时,发现均有一部分人外流或者外逃了。有的地方外逃比例还很大。江苏邳县四类分子9603人,外流501人。山东省安丘县给4863名四类分子摘帽,给错划错戴502人纠正,另有487人因长期外流,无法处理。山东省诸城县,20.79%的四类分子外流与外逃。黑龙江省嫩江县经过历次运动,全县共有受管制分子4016人,外流的796名,占19.82%。
外流、外逃者要面临被捉的危险,因为各地收容外流人口时均要审查政治面貌。一般情况下,逃跑的四类分子被抓捕后会受到惩罚。福建省由于经济生活困难,一部分四类分子外逃外流。省公安厅部署各地公安机将其追回。1960年追回4816人,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管制或逮捕处理。
编者曰:除通婚和流亡之外,五类分子家庭还有另一个摆脱命运的方式——把自己的孩子送给成分好的人家。我舅爷(父亲的舅舅)家是地主,三个表叔个个一表人才,蟒梁似的大小伙,可就是找不上媳妇。最后,二表叔被送人,娶了媳妇,三表叔转亲转个媳妇,大表叔在摘帽之后三四十岁才找上媳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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