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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证如山:中共绝密司法文件曝光
大纪元日前获得了,中共最高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于2000年11月30日印发的,由中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司法意见。中共五部门的这份文件被列为“绝密”。
组成中共司法系统的这五个部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在绝密文件中称,“各级政法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时任党魁江泽民的严厉打击法轮功的重要指示。
这份20年前的绝密文件,将法轮功学员群体、以及法轮功学员实践真、善、忍修炼或和平传播法轮功真相的行为,列为“打击重点”;并规定了针对性的“罪名”和处罚手段。
例如,该绝密文件将法轮功学员编写、印制、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的行为,定性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用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又比如,将法轮功学员揭露中共官员非法抓捕、劳教、判刑,以及使用酷刑导致法轮功学员伤、残、死亡等罪行的行为,定性为“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侮辱罪或诽谤罪定罪处罚”。
中共五部门在绝密司法意见中,不但对法轮功学员的信仰和行为罗织了众多罪名;还声称,办理涉及法轮功的案件“政治性、法律性和政策性都很强”,要求“各级政法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
律师分析:这是中共群体灭绝罪的证据
多年来曾经多次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的中国大陆律师刘平(化名),看到这份绝密司法文件后惊呼,“这是中共利用国家司法权力对法轮功群体发起的战争!这是涉嫌战争罪,群体灭绝罪的证据!”
刘律师表示,自己虽然在办案中见过类似材料,但这份文件也是头一次看到,深感震惊。
刘律师指出,五部门出台这份文件,本身就是违法;因为没有法律授权它们可以立法。陈律师说,这只是一种口号似的所谓执法态度,文件本身不是法律,也不符合司法解释的性质。
刘律师强调,中共这份法律文件的违法之处,还在于它是秘密的、不对外公布的。“法律性质的文件必须公开公布才能生效、让人遵守,中共炮制一个秘密的法律,让人怎么去遵守,所以这种法律就是见不得人的迫害,是不正当的表现。”
刘律师说,中国各地的各级政法部门也有引述、转达这个秘密法律的文件,也都是绝密级别。
刘律师表示,依据中共的《保密法》第十五条 绝密级文件的保密期限不超过三十年,所以这个文件还有十年保密期,现在曝光这个文件,可以让中共的群体灭绝罪行早日大白于天下。
法律论证:中共迫害违法
多年来曾经多次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的旅美大陆律师陈建刚针对中共这个绝密文件、以及它对法轮功的迫害,进行了专业的论证和分析。
2000年11月30日,中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发布打击法轮功的绝密文件。文件称要运用法律武器打击法轮功,对法轮功学员“量体裁衣”“因人设罪”。图为绝密文件截图。(大纪元)
他首先指出了三个法律基本常识或前提:
第一,中共政权打击法轮功,并非法律行为,而是政治运动,就像打黑除恶、反腐倡廉等等这些,都是中共发动的政治运动。
陈律师解释说,从1999年开始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残酷的打压,就是政治运动,跟法律是没关系的;如果要说有关联,那就是中共打着法律的旗号,利用公检法作为打手来实施政治上的迫害。
第二个前提是,即使是中共政权自己,也没有出台任何一部法律来认定“法轮功”是X教组织。
陈律师在多年来的法轮功案件办案经历中,曾经在所有的法庭上提出以上问题,结果是没有任何检察官、法官或警察能够拿出给法轮功定性的法律依据。
陈律师说,即使假定中共的法律是合法的,那么中共对法轮功的这种镇压,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和事实。
第三个前提,就是法轮功学员没有违法或犯罪。
陈律师指出,要判定犯罪,至少要有确定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同时被告人的行为一定要有社会危害性;然而在中国大陆,既没有这样的法律,同时众所周知,法轮功学员的行为对社会没有造成任何危害。陈律师说,在他办理的案件中,这些法轮功学员无一例外都是非常好的人,所以他们没有违法犯罪。
解析绝密文件:中共利用“法律”实施群体灭绝
基于上述提到的三个前提,陈律师对中共这份绝密文件,进行了更深入的剖析。
陈律师指出,这份由两高和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法轮功X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从法律层面上讲,本身就是违法的文件,它没有法律的任何特征和效力。”
陈律师强调:“它又是一个绝密件,这说明五部门在搞违法犯罪的活动,见不得光。”
另外,陈律师也点出了,该绝密文件的措词和用语也充分表现了中共的无法无天。例如,充斥全文的“反动”“打击”等文革术语表明这就是一场政治迫害。
尤其是“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的标题,体现的就是无法状态,因为如果办案可以“加大打击力度”,那法律还有何用?
而标题“提高认识,统一执法思想”,直接说明了“这份司法文件就是要贯彻江泽民的个人意志,打击法轮功就是江泽民和中共发动的非法迫害。”
陈律师重点分析了文件中提到的“刑法第三百条”,这也是中共在实践中对法轮功学员构陷最多的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陈律师说,按照中共的刑法规定,要构成这个犯罪,至少有5个要点。
1,当事人要有组织和利用的行为。现实中,法轮功学员们就是在祛病健身,跟什么组织和利用都扯不上关系,在所有的案件中都没有达到这个要点。
2,要存在会道门这样的邪教。中共从来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以给法轮功定性,这一点也够不上。
3,还要有这种组织。组织是要有固定的人员,有明确的分工。但在法轮功的案件中,不存在这些,是没有组织的。
4,必须确认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共指控法轮功学员的行为,就是在家里修炼,或者说他们制作了宣传品,但无法说明这些行为破坏了哪一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5,还必须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陈律师强调,这个要点是,行为必须是破坏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而不在于是否是中共在所谓司法解释或秘密文件中,针对法轮功学员专门规定的行为。
陈律师说,所有这5个点都凑不齐,那就不构成犯罪,所以中共口中的“依法”打击只是在量体裁衣、因人设罪,其实是真正的违法犯罪,同时对外进行欺骗。
陈律师还提到了文件中的司法解释,2000年后两高又发布了好几个司法解释,“我们作为专职的刑事辩护律师,对这些规定都做过详细的研究,得出来的结论是,没有任何法律把法轮功定性为X教”。
“办的案件越多,越能知道其中的残酷性和中共的无法无天”,陈律师说,“中共破坏它们自己制定的法律,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就是中共的公检法这些人”,“他们能充分实施这份文件所体现出的精髓”,“全国公检法、安全部、司法部对法轮功进行残酷的镇压”。
中共“群体灭绝罪”将面临最后审判
国际刑事法规定,“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属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的犯罪”。其中,灭绝种族罪被定义为,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行为。“反人类罪”(危害人类罪),意指“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例如政府或组织针对民众实施的种族灭绝,以及政治性的、种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等行为。
国际法规定,反人类罪是最为严重的国际犯罪,不适用普通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限制,可进行无限期追诉;而且惩罚原则之一是“罪责自负”,不会因行为人是“执行上级命令”而免除责任。
自2002年起,一些法轮功学员向国际刑事法庭以及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荷兰、西班牙、比利时、澳大利亚、新西兰、台湾、韩国等众多国家的法院,以“反人类罪”和“群体灭绝罪”控告中共党魁江泽民、610办公室和曾庆红、周永康等多名中共官员。
2019年6月17日,英国“ 独立人民法庭”终审裁定中共犯下“反人类罪行”,认定中共对以法轮功学员为主的良心犯进行大规模活体器官摘取。
退党自救是唯一出路
21年来,海内外法轮功学员坚持不懈地和平反迫害,向国际社会揭露了中共的种种暴行,尤其是对中共群体灭绝罪的指控,令世界震惊和警惕。
纽约时事评论员朱明博士表示,时至今日,全球已掀起灭共浪潮,中共及其成员所犯下的群体灭绝和反人类罪行,也即将面临最后的审判。
朱明博士指出,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或牵涉中共其它反人类罪行的中共成员,在被送上审判台前的唯一出路,就是立即发声明退出中共组织,并举报中共罪行,反省自身、真正脱离中共。
(大纪元:https://www.epochtimes.com/gb/20/10/14/n1247636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