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记“中共”历年之罪行
内容来源:卷三十七别录
隶属章节:别录\中华民国三十四年
版面原件:第323页,第324页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一、中共罪恶:
(甲)盗抗战之名义,而行破坏抗战之事实。
(乙)借民主之美名,而施阶级独裁之阴谋。
(丙)违反四项诺言之事实与经过,欺民欺世,忘信背义,莫此为甚。
(丁)藉民选之名义,以行其拥兵作乱,割据地盘,奴辱民众,破坏统一之实。
(戊)破坏外交政策,捕杀盟军官兵,阻碍盟军行动,破坏国军反攻计划,诋毁英、美参战为帝国主义之战争,不仅反对政府联合英、美作战,且使政府孤立无援,排除与国,为中共一贯之策略。
(己)勾结敌军,通同汉奸,倾害国本,颠覆政府,以组织联合政府为过渡手段,而达到其多数控制,成立其第四国际专政之目的。
(庚)企图割据华北各省,盘据热察,扩大叛乱,以期扰乱东亚,妨碍世界和平之建立。
(辛)促使新四军之叛变,擅设军事委员会,以此名义,劫持第十八集团军,反抗军令,毅然以共产红军自称,公开叛变。
(壬)擅设延安所谓“陕甘宁边区政府”,割据地盘,反对中央政令,私发钞票,擅征租税,强种鸦片,私设关卡,与敌伪公开贸易,交换货物,以接济敌军,助长侵略,此即中共之所谓对日抗战也。
(癸)迹其宣传,直接攻讦政府,诬蔑盟军,间接协助敌伪,毁灭国本,必使中华民国变成为第四共产国际而后已。
二、共军所到地区,所谓民选政府之实情:
(甲)信仰、言论、行动,皆绝对统制而无自由,否则即以反动汉奸与叛徒之罪,加以捕杀,传教师绝对不能传教,且不准进入其窃据地区。
(乙)人民之纳租出捐,抽丁派粮,不惟因战后而不奉令停止,且变本加厉,各种苛捐杂税,层出不穷,民不聊生。
(丙)抗战期间,到处煽动人民对政府抗役,且借各种神道邪教,愚惑民众,以图危害国家,破坏抗战之事实,因略举要点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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