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内一则〝淘宝女店主代购进口服饰被控逃税:判10年罚款550万〞引人注目。人们将这一事件与范冰冰逃税数额远大于这位女店主最后罚款了事相比较,感叹司法严重不公,大都没注意到这两个月的税收征管变化新动向。这动向就是:在降减企业税率的同时,加紧了对特定人群(富人)个人税收的征管。
对企业实行〝亡羊补牢〞的减税
9月中旬,中国(中共)国务院发表 〝双创〞升级版意见,全文近万字,列明为企业减税的6大目标8大措施,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针对所有企业的减税降费,以及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其余各条则是鼓励创投企业,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希望企业能够开发新技术。
社保税降低,是针对前一向国内怨声载道的批评意见,考虑到不少企业将解雇职员,加重失业现象,因而不得不降税以减轻企业压力;鼓励创投企业,则是希望中国企业尽可能地投资于开发研究,慢慢地就拥有自主开发技术,洗掉盗窃知识产权的〝山寨大国〞恶名。
上述降税措施看起来很美,似乎为企业尤其是中小型科技创业型企业想得非常周到,但如果了解中国企业税收情况,以及中国缺乏激励企业创新的制度环境,就知道这只是杯水车薪。
被企业〝死亡税率〞逼出来的降税
数年前,天津大学经济系教授李炜光曾称,中国民营企业税负占比一直在上升,2015年达到51.43%,是〝死亡税率〞,捅了马蜂窝,后被官方封口。但企业税负重逼得企业生存困难却是事实,企业必须降税,政府财政又不能少,挖掘新税源就成了当务之急,中国官方、半官方的专家自当献计献策。2017年,从中国海通证券分析团队的一项研究当中,其实已经可以看出政府征税将有方向性调整。这项研究有三个论点:
1、中国企业税负不仅高于发达国家,也高于新兴经济体。
中国企业部门承担的广义税负占GDP的比重达到30%,占宏观总税负的90%左右,而且中国的绝大部分非税政府收入是由企业部门承担。中国企业税负在商业利润中的占比高达68%,在全球一百九十多个经济体中排名第12位。这一比例不仅远高于美国(44%)、英国(31%)、新加坡(19%)等发达国家,还高于印度(61%)、墨西哥(52%)、俄罗斯(47%)、印尼(31%)等新兴经济体。
2、中国的税收结构:间接税主导,企业缴纳多。
中国2016年的税收收入中,间接税占比60%,直接税占比40%。而发达国家的直接税比重一般在50~60%,美国、加拿大超过70%。中国的直接税占比不仅远不及发达国家,在新兴经济体中也不高。
3、中国企业缴纳部分占税收收入之比合计超过85%,而个人直接缴纳比重仅11.5%。
这项研究最后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增加房产税、遗产税等对富人的征税,以填补这一财政缺口。类似的研究还有。这是本文开头总结的今年税收征管方向调整的由来:在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加大对富人这一特定人群的征税。
对个人海外资产的征税
今年8月31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这是1980年个税立法以来的第七次修改,与上次修改时间相距7年。新税法做了两大调整:一是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升至5000元,这对于中低收入者,可减轻税负。二是扩大了征税范围,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没有住所但在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183天的人〞,定为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条文详细解析见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一旦某人符合认定身份, 就需要为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纳税。
在国内住183天还能在外国居住的人,当然不是每年只能攒下十多天假期的工薪阶层,而是在国内有商业、企业等各种羁绊的人,以及一些移民海外的官员与富商家人——这些人在投资领域内,有个雅称,叫做〝资产高净值人士〞,因此,这种征税就是〝向富人征税〞。
富人或者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中国或者美国、法国等外国政府不可能查到自己在世界各地的收入进账。我觉得越到后来,这种可能性越小。自美国于2013年实行《美国海外账户税收法》(英语缩写为FATCA,中译为《肥咖条款》)以来,中国、香港、台湾、澳门,以及日本、南韩甚至瑞士等全球一百多国家与地区已经同意加入 FATCA 条款,有的国家或地区如台湾,还有本国版《肥咖条款》。只是各国(地区)落实的阶段不同,条约细节亦有差异,按呈报机制的差别,分为 Model 1 和 Model 2 。总的来说,从2014年开始,FATCA 就已经在全球陆续生效,全球合作国隔年就开始向美国税务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简称IRS) 报送客户数据。
中国之所以延迟到今年才开始向在海外与中国两地居的国内居民征税,是因为此时才算万事俱备。今年9月1日开始,中国正式加入了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又称〝共同申报准则〞)。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中国定义的〝居民个人〞,这个人在境外的其它CRS参与国的金融机构中持有金融账户,其账户信息就会通过CRS的自动交换机制,传递给中国的税务机关。交换信息内容包括海外机构账户及账户内容、资产信息等。
全世界没有政府不缺钱,中国政府因为要养庞大的官僚机构、庞大的军警等维稳队伍,这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政府〞的财政税收模式,更是永远处于财政饥渴状态。过去对企业征以重税,将这些下蛋的母鸡榨得失去生蛋意愿,难以长期供税;向中低阶层征税既无多少罗掘空间,也容易积聚民怨,于是将眼光放到〝狡兔三窟〞的富人群体身上,除了追缴范冰冰逃税等方式之外,将征税对象扩展至藏金海外的高净值人士也是一个办法,剩下最后一处〝税源金矿〞房地产税,不是征不征的问题,而是何时征的问题。
(新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