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中共长春市公检法机关严重违背法律原则,滥用权力,系统性剥夺了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的会见和辩护的权利,呼吁国际社会和人权组织关注这种恶劣的迫害行为。
一、会见权被系统性剥夺
程序正义形同虚设吉林省、长春市政法委对公检法办案机关下达了文件,对法轮功案件聘请的律师可以“三不”,即“不接待,不受理,不解释”。公检法机关对律师和家属说:对待法轮功案件,一律不受理、不接待。对待普通案件,就算是杀人犯,都可以正常按法律程序处理,但法轮功不行。政法委领导一切,如果不认可,可以去中央反映。
吉林省推行所谓“备案制度”,无理要求辩护律师分别向律师所在地和迫害案所在地的司法局办理“双备案”手续,或者“多备案”手续(分别向律师注册地的律协、司法局和迫害案所在地的律协、司法局、国保及法院,办理“备案”手续)。否则不允许律师会见或代理案件。
长春市司法局还要求律师准备如下材料:律师所的审查报告,受案情况说明,委托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律师身份证明,执业证明,代理案件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承诺书,集体研究案件处理方案,辩护意见。
对律师会见设置重重门槛,对律师会见附加极为苛刻、甚至根本达不到的条件,客观上起到了阻止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的作用,这种做法违反《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用这种违法手段限制辩护权,侵犯律师和当事人诉讼权利。
而且律师只要介入,就会遭到电话威胁和恐吓,甚至被举报到律师所在的律所和司法部、律师协会等部门。律师即使控告到哪级司法机构也不给任何说法。用律师的话说:整个长春地区成了邪恶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法外之地,所有律师们都很无奈。
与此同时,家属的知情权、旁听权等基本权利也被限制,司法程序变为“只有指控、没有辩护”的单向过程。
吉林省司法部门这种公然践踏国家法律的违法行径,是在严重侵犯人权。一位律师质问国保警察说:“在全国各个地方都没有备案的规定,怎么就吉林省特殊啊?你们这是明摆着违法。”那个警察说:“别的案子可以接见,就法轮功不允许,就这么规定,愿意上哪告、哪告。”
近期,吉林省各县市看守所发生多起阻挠律师会见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的事件。
吉林长春市法轮功学员胡春缘,于2026年1月8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公安分局郭忠达等警察非法绑架。警方最初以“治安拘留15日”处理,并告知期满后释放。然而在1月23日拘留期满当天,家属却突然接到通知称胡春缘被改为“刑事拘留”,截至目前,公安机关未向家属提供任何正式文件,亦未告知具体指控内容或所谓“犯罪事实”。
律师2月4日去长春市监管中心会见胡春缘,长春市监管中心蛮横不让见,律师找各个部门交涉了一天,也没会见成功。当局也不允许家属去探视。
委托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于2026年2月9日接到省国保大队人员的电话,让其不要代理这个案件,称这是省政法委的决定,并告知不要参与。
4月15日家属又请了两个辩护律师,去长春市监管中心见胡春缘,监管中心还是不让律师会见。律师给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递送了控告材料,相关负责人也接了材料,说是七天之后回复律师,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回复。
2023年2月6日吉林省公主岭市法轮功学员刘桂杰被非法绑架,在被非法关押期间,身体多次出现血压高等症状,甚至出现生命危险,家属要求放人,遭到公主岭市拘留所、看守所拒绝。2023年5月,家属惦记刘桂杰的身体状况,聘请了律师。就在会见的当天,家属接到律师打来电话,说国保无理要求律师开具“三代不学法轮功证明”,律师迫于来自公主岭市公安局国保压力,取消了会见。
这些荒谬要求和规定,既无法律依据,也严重侵犯律师执业权利,侵害了法轮功学员的合法权利。
二、“内部文件”凌驾法律之上
吉林省高级法院私自制定了吉高法[2020] 22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邪教犯罪案件审判的通知》),非法限制、剥夺律师的一系列诉讼权利(包括会见、阅卷、辩护)。
依据吉高法[2020] 226号文件,律师代理邪教类案件得进行资格审查,原则上不允许代理涉邪教类案件(注:法轮功是正法正道,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未提供律师所在地司法行政许可,未提供是否参加邪教组织行为证明的相关人员不能出庭辩护。
该文件为“秘密文件”并未公开,却被用于限制律师会见、阅卷和辩护等基本权利。
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开性。任何未公开的“秘密文件”,都不具备法律效力,更不能成为执法依据。该文件明显违背《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其存在本身即是对法治原则的破坏。违宪违法的邪恶文件不敢见光,说明制定者非常清楚该文件的违法性。
2020年7月15日,吉林农安县孙凤仙等八名法轮功学员被农安县公安局警察从各自家中非法绑架带走。2021年4月9日,德惠市法院法官王荣富依据不合理的非法秘密文件(吉高法[2020] 226号),要求律师及当事人家属出具开不出来的证明材料,在不允许辩护律师上庭辩护、不允许亲属辩护、不允许家属旁听的情况下,非法开庭审理,并非法判决八人2到9年不等。
对此不公正审判,当事人及时提起上诉。上诉后,长春市中院法官臧万成,不仅不接律师及家属正常递交的各种手续,甚至滥用法官权力向邮局施压,不许邮局收寄家属的合法信件材料。同时要求看守所不许律师会见当事人。一审二审法官都要求:律师代理法轮功案件需去市司法局备案,亲友做辩护人需去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开具不信仰法轮功的证明,去市司法局备案。这是省高级法院的内部文件(吉高法[2020] 226号)规定的。
家属曾去农安县国保、长春市国保、长春市司法局申请备案、开具不信仰证明,得到的回复都是不能开具。
家属向长春市司法局、长春市公安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为炼法轮功的亲友辩护,需要长春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出具的不信仰法轮功证明的规范性文件及长春市司法局需要提供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局和公安局给出的回复均是:不存在该规范性文件。家属就此向长春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而市政府维持司法局、公安局的回复。
长春市政府、司法局、公安局,这些行政机关的行政文书已经揭开这一事实:法院系统用不敢公开的不存在的规范性文件刁难法轮功学员的亲属和律师,剥夺修炼人受法律保护权益,以实现肆意枉法审判。
2021年11月29日,长春市中级法院在剥夺律师和家属的辩护权、剥夺律师会见权的情况下,非法维持原判。
2021年12月3日,孙凤仙在被非法关押期间,突发脑出血,被送往长春市中日联谊医院。2021年12月15日凌晨经医生抢救无效离世,终年65岁。
2021年11月23日,家属打给吉林高院刑三庭庭长薄海燕,她间接承认剥夺律师代理法轮功学员案件合法权利的吉高法[2020] 226号文件为内部文件,不对外出具。
家属一直持续不断地通过各种途径维权、控告,并于2022年2月28日在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对簿公堂,当面确认,得到(2022)吉7101行初32号和(2022)吉7101行初35号两份判决书,证实作为亲友辩护人需要司法局开具备案证明的规范性文件不存在,需要公安局开具不信仰证明的规范性文件也不存在。家属依法控告吉林省高级法院院长徐家新“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纵容刑三庭出台恶法,为害一方。
三、“以权代法”现象严重
有家属向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控告法官滥用职权时,得到的答复竟是:政法委主管公检法,党管一切,这是市政法委下的命令。不要老看“法”,还有“律”,内部的“律”,想控告去省里、去中央都行。
办案人员在面对律师和被非法关押法轮功学员家属质疑时,往往一方面承认“这是上面规定”,另一方面继续执行明显违法的做法。这种“明知违法仍执行”的现象,使违法行为制度化、常态化。
周玉霞,长春市学员,于2021年10月12日被绑架。11月1日,家属聘请了北京的律师,一起去桃源路派出所,办案警察邹博态度非常蛮横,说派出所说了算,就是不准律师会见,爱上哪告上哪告。
四、司法体系失去制衡 加重迫害法轮功学员
在过去二十多年的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案件中,本应承担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院,未见纠错,反而在迫害中对认为“判刑过轻”的案件提出抗诉,加重迫害法轮功学员。
例如,长春市九台区法轮功学员孙景和,在遭遇四名劫匪抢劫致伤后,因车内有法轮功真相期刊反被劫匪恶告到派出所,并被非法判刑五年半,而实施抢劫者却逍遥法外。这种明显违背常识与正义、丧失司法信任的判决,是在侮辱全人类的智商。
五、相关法律规定 法轮功是合法的
政法委属于党内部门,不是国家权力机关,无权干预司法,政法委干预司法是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
法律具有公开性,任何秘密文件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制定秘密文件,不敢公开,说明制定者非常清楚该文件的违法性。
中国《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何其它机构(包括司法部、公安部、两高等)、个人均无立法权。1999年6月10日,江泽民为了消灭法轮功,不顾其他常委反对,专门设立了“610”非法组织,对公检法司统一指挥迫害法轮功。到目前为止,在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一部国家法律说法轮功是邪教,也没有一部国家法律规定修炼法轮功违法,所以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江泽民当时虽然是国家主席,但他讲的话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更不能作为司法机关执法的依据,也不能作为法院的定案依据。
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言论、出版、结社等自由。中国《刑法》的根本原则是“法无明文不为罪”。按现行的中国法律,法轮功学员的修炼(祛病健身与提升道德)、讲真相、散发资料等都是合法的。
2011年3月1日,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令第50号》文件,法轮功书籍出版禁令(第99项、第100项)被废除。这明确表明,在中国印刷、拥有法轮功相关书籍资料是合法的。
所以针对法轮功学员的所谓案子,中共根本是无视法律、践踏法律,处处违法,公检法司知法犯法,具体执行迫害政策,是真正地在破坏法律实施。
六、呼吁社会关注 伸出援手救助
公检法机关利用这样的非法秘密文件当挡箭牌,明知道是违法的,仍然有恃无恐地执行上级的规定、命令,剥夺当事人的辩护权,不仅是破坏《宪法》《刑事诉讼法》《法官法》《律师法》《高检规则》等法律的正常实施,使宪法、法律规定中的辩护内容形同虚设,而且破坏了刑事诉讼制度中的控辩平等对抗、控审分离、审判者居中裁判、不偏向任何一方的诉讼模式。这才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行为,是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犯罪行为,是打着法律的旗号开法治倒车的行为。
长春法轮功学员呼吁国际社会和人权组织关注长春法轮功学员的恶劣遭遇,希望社会公众关注相关案例,法律界人士依法发声,通过控告、举报、信息公开等方式推动透明化,切实保障被非法关押法轮功学员的会见、辩护权。
(大纪元:https://www.epochtimes.com/gb/26/4/29/n14752599.ht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