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文:“人民公社”:中国农村的地狱之旅(中)
从1962年起,生产大队不再是基层行政单位,在生产大队之下划分生产小队,一般被称为“生产队”。1962年以后,各生产大队除有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负领导之责外,行政方面的负责人有大队长、副大队长、大队会计、大队保管员、大队治安保卫委员会主任及副业股长等,此外还有民兵营长(或连长)、团支部书记、贫下中农协会主任及妇女主任等。其中,民兵营(连)长成为专职起源于1958年“公社化”时期的“全民皆兵”政策,贫下中农协会主任(一般简称为贫协主任)这一专职的设置则始于1964年的“四清运动”。当时不少地方的生产大队还有一支全脱产的治安保卫员队伍,属大队治安保卫委员会主任管辖,由贫下中农出身的男性青壮年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对“阶级敌人”专政,在斗争“阶级敌人”时他们负责押送被斗争对象并维持会场秩序。当年我所在的生产大队的“保卫”队伍是8人,由每个生产队选出一名。这些人的饭食由大队免费供应。各生产小队的管理人员则有生产队长、副队长、会计、保管员、妇女队长、民兵排长与生产队贫协代表等,此外还有团小组长与记工员。记工员每天下午到不同的劳动地点清点人数,记录社员出工的工时。生产队长、会计与保管员都是肥缺。我家西邻当年是我们生产队的保管员,他家几乎天天炒肉,飘出油炸菜肴的香味;经常在他家喝酒的是生产队队长与会计,他们喝酒的理由很多,如招待大队或管理区来检查指导工作的干部以及外单位来学习或联系工作的人等等。我们生产队当时大约土地与副业总收入的四分之一多就这样被他们挥霍掉了,当时其他100多位社员的总消费量差不多也就是这么多。
在有些省份,由于公社的规模较大,还在生产大队上面增设了公社的派驻机关“管理区”,各管理区都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设在所辖区域中一个比较大的村庄里,派驻具正式国家干部身份的管理区主任、副主任及其他成员若干。比如,现在的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与泰山区当时同属泰安县,1962年该县的18个人民公社下设109个管理区,这些管理区下辖836个生产大队。[21]由于按自然村设置生产大队,有的生产大队人口与土地规模都很小,如笔者家乡邻近的泉里生产大队辖两个生产小队,仅200多人。
公社、管理区、生产大队及生产小队四级基层管理者是当时乡村基层的“官员”与“准官员”。关于他们的总人数,凌志军有个估算,“每个公社有干部30人以上,生产大队大致为10人,生产队则为5人”,“占了农村全部人口的百分之七”。[22]这一估计是相当保守的。凌志军或者是不了解管理区一级的设置,或者是把管理区的干部归入公社一级了,这样就低估了公社及管理区两级的干部人数。例如,据笔者掌握的资料,原泰安县省庄公社1970年时有省庄、桑家疃、上高、苑庄、羊楼、岗上、刘家庄、黄山头、安家林等9个管理区。1982年时,原泰安县的17个人民公社中有9个仍然设有管理区,有的公社辖7个以上的管理区,其它公社最少也下辖5个,一般的都在6个以上。[23]若按每个公社平均辖6个管理区、每个管理区有工作人员4人计算,则每个公社的干部远不止30人。凌志军对当时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干部人数的估计可能也比实际情况要低。据笔者观察,当时每个生产大队的干部与准干部的平均人数不少于18人;每个生产小队的干部与准干部的总数不少于10人。
按照这一规模估计,至20世纪70年代末,全国各地人民公社的各级干部、准干部的总数接近7,000万,大约占当时农村总人口的百分之八以上。由此可见人民公社体制行政管理队伍的规模非常庞大,而广大社员的负担又是何等之重!这个日益膨胀的乡村干部队伍为了证明自身存在的必要性与正当性,不断开展各种形式主义的“活动”,如“检查评比”、“推广新生事物”等,这恰恰又符合了毛时代的政治需要。
必须说明的是,在一些省份,县级政府又在人民公社之上设立了一级县政府的派出机构,即区政府,用来指挥管理辖区内的各人民公社。此外,一些地方还有常设的专职工作队,其队员大都常年驻在农村基层。每当政治运动到来,上级和外地派来的庞大的从事专项运动的工作团也会进驻农村。以泰安地区为例,1964年在泰安县徂徕等6个公社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时,中共泰安地委曾抽调各级干部5,000余人组成工作团,中共中央组织部副部长陈野萍及北京来的其他干部也参与了泰安地委工作团的领导工作。[24]
1967年春,随着全国各地省、地、县三级党政机关更名为“革命委员会”,人民公社管理机构也更名为“革命委员会”,其主要负责人称主任、副主任,下设办公室、政工组、生产组、民政组、教育组等办事机构。这一名称一直沿用到1980年底。1981年1月,各地按照上级指示又将人民公社管理机构的名称统一恢复为“公社管理委员会”。不过,公社、大队、生产队这几级行政管理体制在“文革”期间并无变化。[25]
三、人民公社体制:让农民变为农奴的政治枷锁
人民公社制度的要害在于实施对人的全面控制。凌志军指出,当时“国家全部政治的着眼点,也就是希望以一个统一的官员体系,来与亿万分散的家庭相抗衡,以使整个农村皈依‘大同’理想”;而人民公社的各级干部中的大多数,“在身份上(虽然)仍然属于农民,但却具有地方行政官员的全部职能。他们把中央政府的政令和原则奉为金科玉律,用以统一亿万农民的意志和行动。其具体操作则事无钜细,统揽无遗。诸如百业兴废、田间种植、劳务派遣以及收入分配,自是不在话下……。
一件典型的事实是,官员们常常率领乡村民兵,身负刀枪棍棒闯进农宅,将政府加以限制而有的农家偷偷饲养的鸡鸭鹅兔,一律擒获宰杀。所以那时乡村中间无论老幼,人人都能描述鸡飞狗跳、血溅当堂的故事。”[27]笔者在农村时亲眼所见与以上描述完全一致。比如,农民种植庄稼本有千百年积累的经验,而上级一有“新精神”,公社体制内的各级干部与准干部必定千方百计地展示其政治积极性,强迫农民改变种植方法,执行上级指令,往往造成农业生产的严重损失。笔者至今还清楚地记得,1960年代初的一个春天,我所在的大队突然按照上级指示,在我家的房子里高温培育花生苗。其方法是用木头与秫秸在屋子里搭起一层层的架子,架子上铺上沙土,然后再摆上厚厚的一层花生,点起煤炉子给花生加温、加湿催芽。这是生产大队的干部努力争当“科学种花生”先进典型的努力,当时的确风光一时,前来参观者络绎不绝。但这个“科学种花生”的实验结果却是我们村当年的花生全部绝收。这种政府对庄稼种植方式的直接政治干预可谓旷古未闻。
人民公社制度对人性的摧残也是前所未有的。三年大饥馑时期,在许多省份,由于断粮而出现了人吃人这种极端悲惨的局面。据凌志军的记述:有些地方发狂的人“肢解吞吃死去的同伴”;“在安徽凤阳县(1960年)那一年人吃人的事件共有63起。赵夕珍和陈章英夫妇将自己的亲生儿子勒死煮食,那孩子刚好8岁。另一个妇女吃的是已经死去的孩子,工作队将这些人捆送公安局,说他们破坏社会主义。”[28]这种人相食的情况,笔者家人就亲历过。1960年春,我父亲坐火车去兖州买当时属于稀缺品的铁锅,回程路过磁窑车站,从小贩那里买了几个有点肉的水罗卜丸子,吃时才发现,有一个丸子里竟有一小截带指甲的婴儿小脚趾头。南开大学文学院教授李新宇2005年曾告诉笔者,他一位要好的朋友当年差一点被自己的父母煮了吃,当时都洗干净放到锅里开始煮了,但父母亲又于心不忍、伤心哭泣,邻居闻声赶来才搭救了他。
共产党的阶级斗争政策不仅摧毁了农村传统的社会关系,还激发了人的虐待欲望。毛泽东改造农村的第一个举措是土地改革,而土地改革其实就是残杀农村地方精英的过程。1949年以前的乡村精英,在土地改革中不是被杀害就是被划成地主、富农及富裕中农,成为被管制对象[29],长期生活在其他社会成员的歧视中,丧失了起码的做人的权利,毫无尊严。据本人亲眼所见,他们可以被人随心所欲地殴打辱骂,还要每周几次到大队部接受治保主任训话,训话时常被大队“保卫”扇耳光,身上、脸上经常被打得黑一块紫一块。他们的子女也有相同遭遇。此外,被划为地主、反革命等“五类分子”的人还得经常干义务工,他们的子女则常被生产队长派去做贫下中农出身的社员不愿干的脏活与累活。据笔者在家乡的观察,当时农村几乎所有出身于“五类分子”家庭的男性婚姻适龄者都是光棍,得以结婚的人也只能通过“换亲”,即用家中姐妹换来其他同类家庭的女子做配偶。这种政治歧视是中共与毛泽东带给20世纪中国人的耻辱与悲哀。
人民公社对中国农村文化的摧残,其影响延续至今。尽管公社体制终结了,但那种对农民实行人身控制的遗风至今尚存,大多数乡镇干部仍然认为自己是代上级政府“管民治民”,官民冲突时有发生。
重建中国的农村,必须对人民公社体制带给中国农村与农民的摧残有深刻的反思。笔者以亲历佐证有关研究以成此文,算是本人对无数人民公社制度的受害者献上一柱心香。
(文章有删节,仅代表作者个人的观点立场)
【注释】
[21]、[23]《泰安市志》,齐鲁书社(山东济南),1996年出版
[22]、[27]、[28]凌志军,《历史不再徘徊》
[24]、[25]《肥城县志》,第224-225页。
[26]勒尔刚、张文范主编,《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中国社会出版社(北京),1996年,第149页,第11页。
[29]《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2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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