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受过法律训练,我们都该明白犯罪的被害人无需对自己的被害提出任何解释,需要辩解的只有犯罪行为人──“你为什么杀人?”“你为什么侵犯那名女子?”“你为什么不尊重别人的生命?”“你为什么不遵守法律?”
害人夜行独归或钱财露白可能成为加害者犯罪的动机,但绝不会使犯罪合理化。不能犯罪,这是个绝对值,而不是相对论──对某些人不能犯罪,对某些人则“杀人算自杀”,或“性侵害你是因为你衣服穿得不够多”!
中共对每一个法轮功学员的被迫害也一样。无论是被抢夺财产、剥夺工作权、剥夺受教权、剥夺人身自由、剥夺生命权……该回答问题的永远是施暴加害的中共,而不是无辜被迫害的法轮功学员。
可是总有人理所当然的想,一定有一个“为什么”才会招来迫害。但事情并非这么地理所当然。尤其对于一个法律人来说,这个“为什么”根本是一个不该被提出的问题。因为任何一个公民如果违法,即使是极权国家的法律──就算是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来看,中国的法轮功学员既然是中国公民,就有中国宪法保障的完整权利,有联合国人权公约的基本人权,不能被酷刑虐待,不该被抢夺财产、被剥夺工作权、被剥夺受教权、被剥夺人身自由、乃至于被活摘器官剥夺生命权……
所以,中共犯法了。从来不存在“中共为什么要迫害法轮功?”这个问题,中共不能迫害法轮功,无论基于任何理由,根据它自订的法律它不能施行迫害。但它就是这么干了,就像犯罪者不该犯罪,但他就是这么做了。
在一次研讨会中,我与另一位游走两岸的律师以及一位台湾法官同时为《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的可行性提出评论与说明。当我以法轮功的例子证实中共枉顾司法,至今没有一条法律或行政命令允许中共施行这场迫害,但中共就是这么干了!同台律师与法官非常惊讶:“我以为中国有这样一条法律,或者是行政命令什么的。真的没有吗?”
这又是另一种理所当然,以自己的生命经验直观地认为必然有这样的一条法律,无论多么的荒谬残暴,但总有那么一条法律可以让中共来施作。但是,没有。中共的为所欲为,远远超乎人们最阴暗的想像。
所以当另一位律师问我“中共为什么要迫害法轮功?”时,我反过来请问他“您了解中共六十年来的历史吗?”中共迫害蒙古人、新疆人、西藏人,屠杀无数的中国人,需要理由吗?这里没有给被害人回答的“为什么”,被害人无需自证清白,这里只有给中共回答的“为什么”。这场迫害已经满十一年了!请不要再问“中共为什么要迫害法轮功?”请把麦克风对向中共,人人都来问一声:“何时才要停止迫害?”
可是总有人理所当然的想,一定有一个“为什么”才会招来迫害。但事情并非这么地理所当然。尤其对于一个法律人来说,这个“为什么”根本是一个不该被提出的问题。因为任何一个公民如果违法,即使是极权国家的法律──就算是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来看,中国的法轮功学员既然是中国公民,就有中国宪法保障的完整权利,有联合国人权公约的基本人权,不能被酷刑虐待,不该被抢夺财产、被剥夺工作权、被剥夺受教权、被剥夺人身自由、乃至于被活摘器官剥夺生命权……
所以,中共犯法了。从来不存在“中共为什么要迫害法轮功?”这个问题,中共不能迫害法轮功,无论基于任何理由,根据它自订的法律它不能施行迫害。但它就是这么干了,就像犯罪者不该犯罪,但他就是这么做了。
在一次研讨会中,我与另一位游走两岸的律师以及一位台湾法官同时为《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的可行性提出评论与说明。当我以法轮功的例子证实中共枉顾司法,至今没有一条法律或行政命令允许中共施行这场迫害,但中共就是这么干了!同台律师与法官非常惊讶:“我以为中国有这样一条法律,或者是行政命令什么的。真的没有吗?”
这又是另一种理所当然,以自己的生命经验直观地认为必然有这样的一条法律,无论多么的荒谬残暴,但总有那么一条法律可以让中共来施作。但是,没有。中共的为所欲为,远远超乎人们最阴暗的想像。
所以当另一位律师问我“中共为什么要迫害法轮功?”时,我反过来请问他“您了解中共六十年来的历史吗?”中共迫害蒙古人、新疆人、西藏人,屠杀无数的中国人,需要理由吗?这里没有给被害人回答的“为什么”,被害人无需自证清白,这里只有给中共回答的“为什么”。这场迫害已经满十一年了!请不要再问“中共为什么要迫害法轮功?”请把麦克风对向中共,人人都来问一声:“何时才要停止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