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几十年来用党文化给人高压洗脑,大陆民众的大跃進式的短平快式的思维定式,很难让人静下心来思考问题,更不用说掌握法律知识,遇事就不愿去深究。基于此思想基础,自1999年7月以来,江泽民团伙开动所有的宣传工具造谣诬蔑、诽谤抹黑法轮功,误导人们形成许多误区,下面用现行的法律条文突破中共欺骗世人的法律迷雾,带你走出常见的误区。
一、说法轮功是x教(注: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
1、公安部认定的邪教中没有法轮功
2000 年4 月9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 号文件中指出: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 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7 种。这14种“邪教”名单中没有法轮功。2005年及2014年又公开重申了这14种邪教,名单中仍没有法轮功。这就明确的向全世界再次表明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不是邪教(注: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
2、中共领导人讲话和中共媒体报导没有法律效力,而且是违法的。
诬陷法轮功是“×教”,最早来自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时的诽谤。第二天《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紧跟江泽民发表文章《法轮功就是×教》。而后中共控制下的各报刊纷纷效仿,因此,给中国民众造成了深度毒害,以致于直到现在,有的人一提法轮功就说是“×教”。江泽民擅自在公开场合诽谤法轮功,这是违背宪法的。《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何其它机构、个人均无立法权。《宪法》第五条第五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江泽民诬陷法轮功是“×教”纯属个人言论,不是法律,更也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更没有法律效力,而且是违法的,构成诽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定性、定罪过程必须是符合司法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将广大法轮功学员按“邪教组织”罪名处置是严重违法的。
3、法轮功与全国人大通过的《决定》中的邪教没有任何关系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简称《决定》),这个《决定》只是确定对邪教的认定标准,并没有指出哪些是邪教,《决定》从头到尾,根本没有提到“法轮功”三个字。“法无明文不定罪”是基本的法制原则。《刑法》总则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也就是说,法轮功与这个《决定》中的邪教没有任何关系。
二、说政府反对法轮功、政府不准修炼法轮功
《宪法》第三章第八十五条:国务院即中央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至今没有一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或决定、命令说取缔和反对法轮功,说政府反对法轮功、不准修炼法轮功是不成立的。
三、说法轮功被取缔了
说法轮功被取缔了,他们的依据是民政部下发“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民政部是国务院下属机构,没有立法权。那么民政部下什么文件,要根据国务院的行政命令才能下发吧,而国务院对法轮功没有任何态度,那民政部擅自作出的“取缔决定”不就是违法的吗?这是下位法影响了上位法。因此,不是法律,是非法决定。
而公安部的 “六条禁令”通告是在民政部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取缔决定”基础上作出的,当然就更没有法律支持其合法性。民政部的“取缔决定”和公安部“禁令” 都是国家行政行为的结果,这两个部门有必要出示证明其行为合法性的法律依据。然而,这两个部门均未出示表示其行为合法性的具体、确凿的法律依据,没有相应的法律给予授权。 “法无授权即禁止” 即民政部的“取缔决定”和公安部“禁令”是非法的,应该禁止。
从法律的角度上说,民政部的决定和公安部的通告都违反了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也违反了宪法第5条关于“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规定。因此,这两个通告都是非法的!执法者拿着被最高法律—“宪法”否定而无效的条款来执法,是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再说,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是一个欺骗世人的“取缔”。因为实际上是民政部要“取缔”的是一个已经在三年前就被批准解散的团体。法轮功于一九九三年被中国气功科研会正式批准吸收为其直属功派,并成立 “法轮功研究会”。李洪志先生分别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九九五年结束了在中国大陆和国外的传功,此后专心于佛法研究,停止了气功办班活动。所以“法轮功研究会”在一九九六年三月正式向中国气功科研会提出退出中国气功科研会的申请,并得到了中国气功科研会的正式确认,完成了退会手续。一个一九九六年三月就已经申请解散并得到解散批准的团体,怎么还能在一九九九年七月再被取缔呢?这不是为了欺骗世人在耍流氓吗?
至于“法轮功”本身,法轮功只有“真善忍”修炼原则和五套动作组成的功法,学炼者来去自由,没有名单、会费,不讲组织;“真善忍”原则留在学炼者的心里,五套功法带在学炼者的身上。所以从任何意义上说,法轮功都没有被取缔过,也无法被取缔。
四、说法轮功违法
1、中国没有任何一部现行法律规定法轮功违法
中国最高效力的法律是《宪法》。翻遍《宪法》,没有任何条文规定法轮功违法。翻遍中国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也没有找到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法轮功违法。“法无明文不定罪” 这是基本的法制原则,因此,法轮功不违法。
2、信仰自由受到《宪法》的保护,炼法轮功是合法的并不违法
《宪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也就是说,中国《宪法》是保护法轮功学员作为公民所应享有的“信仰自由”的基本人权的。换句话说,法轮功属于信仰范畴,在中国炼法轮功是合法的并不违法,而禁止、迫害修炼法轮功才是违背宪法的行为,是犯法的。
3、“两高”没有司法解释权,属于违宪、违法、越权的无效解释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没有解释权。“两高”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释之实,明显越权,违反《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时违反了《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属于违宪、违法、越权的无效解释。而且“两高”的司法解释从头到尾都没有“法轮功”字样,从法律上来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此,这个司法解释与法轮功毫无关系,根本不能适用在法轮功身上。
4、传《九评》、劝“三退”和拥有法轮功相关书籍资料是合法的并不违法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由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法轮功学员传播《九评共产党》和“劝三退”是完全合法的。而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并不违法。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四条(五)规定:“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因此,《九评共产党》等宣传品行使的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的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并没有违法,更没有破坏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
除了《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外,根据国务院公告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五十号文件,废止一九九九年的两条有关法轮功书籍的禁令,根据这一废除通知,进一步明确的表明:印刷、拥有、发放法轮功相关书籍、资料在中国是合法的,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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