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丑恶之一:迫害二十五年,没有一个像样的条文。
《法轮功保护法案》中,涉及对保护对象的描述(对法轮功进行法律上的定义,即【法轮功是佛家修炼方法,以真、善、忍为原则。该功法由李洪志先生于一九九二年在中国传出,旨在通过炼功、打坐和提升道德来改善身心健康】,类似的定义,在美国众议院于2002年通过188号决议、2016年通过343号决议中都有提及),涉及对保护对象处境的描述(法轮功在中共国被迫害),涉及对保护对象的保护和对迫害者的惩罚手段。
相比之下,邪党迫害法轮功二十五年,在法律、行政法规、甚至司法解释层面,竟然连一个像样的法律条文都没有:既没有对法轮功客观描述的条文,也没有对法轮功所谓潜在危害性的条文,更没有一个诸如“法轮功惩罚法“之类的东西。中共所能作的,给法轮功扣上“邪教”帽子后,一味疯狂行恶、掩盖而已。这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任何所谓反对邪教的法律文件中,都没有提到法轮功。而中共的所谓反邪教的法律文件中,对邪教组织的定义,是配合迫害鼓动的应景之作,带有含沙射影的性质,但是我们知道它含沙射影的对像是谎言,是媒体泼在法轮功身上的脏水,不是真实的法轮功。
丑恶之二:活摘罪恶,在“辟谣”声中被法律确认昭告天下。一边活摘器官一边掩盖、“辟谣”,纸终包不住火,美国人不上当了。
丑恶之三:中共迫害法轮功触犯重罪。反人类罪和群体灭绝罪是迫害之初法轮功学员在世界各国对迫害责任人追诉的两个主要罪名。《法轮功保护法案》中,这两个罪名再被提起,与之相关的犯罪行为表现被多次描述。
丑恶之四:中共对法轮功的长期抹黑,不灵了。法案推出是法轮功学员在国际、国内长期持续和平反迫害、讲真相的结果。真、善、忍的普世价值,和任何民族的传统价值观、任何正教的原则是一致的,只不过由于中共的造谣污蔑,很多国家不愿意把真善忍和法轮功等同起来。《法轮功保护法案》的推出,由于涉及对法轮功的客观定义,这个等号,被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
丑恶之五:中共作恶有瘾,变本加厉,美国看清了。人权研究领域有一句话,一个人被迫害,所有人不安全。中共对付法轮功的邪恶手段,也会用来对付上访者、异议人士、少数民族、维权律师等等。昨天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今天同样黑手就会伸向任何群体乃至婴幼儿(所谓“小龄”群体),甚至,我们相信,如果需要(比如灭口等),中共会毫不犹豫的把黑手伸向体制内为它卖命的人。《法轮功保护法案》不仅是在保护法轮功学员,也是在保护中国大陆每一个潜在的人权受害者,也就是在保护每一个人。
(大纪元:https://www.epochtimes.com/gb/24/7/9/n14286696.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