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山东晓临律师事务所5名律师联名上书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废除被称为“口袋罪”的所谓“寻衅滋事罪”,引发关注。
8月4日,一则《山东晓临律师事务所上书全国人大“关于废除寻衅滋事罪的立法建议”》的网帖在大陆社交平台流传。
建议书显示,上书者是山东晓临律所5名合伙律师兰庆洲、于凯、马晓临、于兆燕、张文鹏。
建议书指出,“寻衅滋事罪”来源于中共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尽管改了名字,但是其性质与原有流氓罪没有区别,成为了新的“流氓罪”。在当前,一些处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模糊地带的行为,大多被以寻衅滋事罪作为兜底条款进行处罚,造成了中共官方人员“选择性执法”。
建议书提到,如果在网络上发表官方不喜欢的言论,或者上访、申诉、控告等行为,常常被官方戴上“寻衅滋事”的帽子。
此行为剥夺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使公权力任意滥用,更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建议说,有关这项罪名的司法解释也存在明显的缺陷,罪状的表述中经常使用“随意”、“任意”、“情节严重”、“情节恶劣”、“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表述,都过于模糊,而这些又是认定该罪的关键构成要件,司法解释也没有消除犯罪界限认定上的模糊性。
律师们在建议中表示,他们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深感寻衅滋事罪罪状表述的模糊性,严重影响了公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损害了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建议中共全国人大法工委废除这项罪名。
山东晓临律所主任于凯律师向自媒体人陆火表示,本来不想写这个材料的,也怕给律所惹麻烦。但是近期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几起寻衅滋事案,如“安徽淮南朱玉珍发抖音喊冤”被控寻衅滋事案、“吉林洮南村民私搭浮桥”被判寻衅滋事案、“上访妈妈”唐慧寻衅滋事案,“严重违背了天理、人情”。
于凯认为,实践中,导致司法背离民意的根本原因之一,是寻衅滋事罪立法上存在的弊端,是该法律规定的模糊性。
多年来,中共官方一直以所谓的“寻衅滋事罪”为名,随意打击维权民众,法律界及社会人士一直呼吁取消此“口袋”罪名,中共一直不为所动。
网易网友评价说,“万金油罪,寻衅滋事是个筐,啥都可以往里装”,“莫须有太好用了,它们不可能轻易放手”,“它门不会答应的,不过这几位律师好样的”,“马上就给律所扣上‘寻衅滋事’” 。
到本文截稿为止,中共全国人大法工委尚未对这五名律师的上书作出回复。
(新唐人:https://www.ntdtv.com/gb/2023/08/04/a1037613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