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称,北京市高级法院对京东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二选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的垄断行为成立,对京东造成严重损害,并判决向京东赔偿10亿元。
(网络截图)
原告称,2013年以来,三被告不断以“签订独家协议”、“独家合作”等方式,要求在天猫商城开设店铺的服饰、家居等众多品牌商家,不得在两原告运营的京东商城参加618、双11等促销活动、不得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进行经营,甚至只能在天猫商城一个平台开设店铺进行经营,原告称此为“二选一”垄断行为,因此要求法院确认三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判令三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同时要求三被告向两原告连带赔偿因其滥用巿场支配地位行为给两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亿元。
对此,微博网友纷纷吐槽,“什么时候商家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时候也能这么重判向消费者赔偿十个亿呢?”“所以我也不懂,如果阿里滥用支配地位,为什么不把PDD(拼多多)给支下去?为什么还能让PDD给抢了市场。所以我不太相信电商平台这一块有真正的垄断,有的话,根本不会出现PDD”,“无聊无趣”。
还有网友讽刺中共的地方司法保护,“阿里,为啥不在杭州审”,“我也想说,如果是在杭州法院,会不会有不一样的结果”,“地方保护人尽皆知啊”。
所谓“二选一”,是指网络电商平台企业要求在该平台入驻的商家与该平台排他性独家合作,从而达到排挤其他平台的竞争目的。具体来说,就是平台利用“独家合作”协议捆绑商家,让商家只能在自己的平台上销售与活动,如果发现商家在其他平台销售,平台会对商家进行惩处。
电商平台“二选一”商战历时已久,早在2013年6月,京东商城时任某高管发出一篇名为《二选一,这条通往奴役之路,你走么?》的文章,直接将商家被阿里巴巴要求“二选一”的问题曝露出来。
2015年双11前夕,“木林森”官方致函京东称,由于受到某平台压力,该品牌将撤掉京东的会场资源。随后,京东实名举报阿里“逼迫”商家“二选一”,严重扰乱了电商市场的秩序。
据大陆“21世纪经济报道”此前报导,2017年618期间,为了遏制京东,天猫在自己的强势品类服装上使用“二选一”手段,要求相关品牌商必须退出京东618的活动,否则自己处理店内商品。
面对天猫的“二选一”,京东则通过免除KA商家最多高达3年的佣金和平台使用费的手段予以回击。
同年11月28日,京东向北京高院起诉天猫、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随即,阿里巴巴向北京高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反垄断侵权诉讼,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高级法院,被北京高院驳回。阿里巴巴不服再诉至最高法院,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阿里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请求,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此外,外卖平台美团、饿了么也曾因签订协议要求商户“二选一”,分别受到判赔。其中,美团被淮安市中级法院判决赔偿饿了么经济损失35.2万元,随后,饿了么也被温州市中级法院判决赔偿美团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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