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于台湾杀死女友,间接引发香港“反送中”运动的港籍凶嫌陈同佳,近日他的相关消息再次传出。香港特首林郑月娥表示要协助陈同佳来台“自首”,引起不少讨论。
学者提到,自己“投案”跟“被政府送过来投案”,这是完全不一样的意义,因台港没有签署任何的司法互助协议,由港府把嫌犯送到台湾,是非常危险的矮化主权行为。还有分析表示,林郑的用意是企图转移焦点,为其政治危机解套。
陈同佳去年在台湾杀害女友并弃尸,逃回香港后台湾发布通缉。随后,台湾透过法务部向香港提出司法互助请求,这期间香港完全不予理会。不过,港府用无关紧要的罪名把陈嫌关进监狱后,并以此事件为由,推出修改《逃犯条例》的草案,引发港人的反送中运动。此事件就如同蝴蝶效应般越滚越大,延烧四个多月,期间还发生中共施压NBA,以及暴雪娱乐自我设限等风波。
港府拿陈同佳案做文章 前后态度不一致
对香港政府说服陈同佳到台湾投案,两岸政策研究员张宇韶接受大纪元采访时分析认为,这件事情发生前,台湾政府希望与港府法政府建立司法互助,但香港政府置之不理,也不愿跟台签订司法互助,直到反送中议题发酵后,港府才拿这件事大做文章,“且刻意把台、港、澳纳入逃犯条例囊括的范围。”
他表示,过去拒绝与台湾针对陈同佳案进行司法互助,现在却主动把人送回“自首”。这前后逻辑不一致的态度,应视为政治操作。
张宇韶举例,英国男子林克颖在台湾酒驾撞死送报生后,逃回苏格兰,苏格兰高等法院宣判不引渡他回台受审。从林克颖案就可看出,苏格兰有保护本国人的意愿。而林郑主动让自己的香港人来台面临审判风险,这做法实在有违常理。况且台湾是有死刑的国家,而香港早已废除死刑。
华府智库访问学者陈方隅对大纪元表示,陈同佳个人主动到台湾投案,并不合理。因在国际上的引渡通常被告方(嫌疑人)都是要求到“案刑最高刑期比较轻”的地方去审,但香港已废死刑而台湾没有废除,哪有人会自己要求到一个可能会被判比较重的地方审判?
陈方隅强调,在香港和中国,这种被犯案、被消失、被定罪、被自动投案的案例,真的是层出不穷。一个人莫名其妙就会被安上奇怪的罪名(例如异议分子常常会被定为嫖妓、盗窃)。台湾面对这样的独裁政府,真的必须小心。
港府绝口不提的情况
快乐联播网“子瑜生活二三事”节目主持人陈子瑜在脸书上提到,台湾跟波兰在今年6月就签了“刑事司法合作协定”,假设陈同佳跟被害人都是波兰人,那么台湾就可以凭着这个协定,要求波兰政府把人送回来或提供资料进行审判。因为司法互助协议,是国家或政府之间“对等”的象征。
他说,“要把人送回台湾审判,当然没问题,但请依照正规途径,政府对政府,透过司法互助协议,不要偷吃步还想偷揩油。”
陈子瑜认为,这就是台湾政府拒绝香港特区政府这样搞的最主要原因:“一个香港人在台湾杀了另一个香港人,香港政府自己不处理,还要趁机搞“台湾香港都是同一国”。如果为了陈同佳案,搞出一个“香港台湾司法互助协议”,就代表香港跟台湾的主权不是属于同一个国家,中共会不高兴。这也是国民党、香港特区政府绝口不提的东西。
林郑为政治风险解套
资深媒体人李志德表示,香港政府不走正道,台面上没有看到交出任何案件材料,也不承诺任何未来的合作。就是想方设法让陈同佳来到台湾,然后所有的问题,就是台湾政府的问题了。
对就此会产生的后果,他分析道,台湾没有得到过任何侦办细节,陈同佳最初的口供是什么?有没有关键证人必须传讯?有没有什么证据因为港方的耽误而灭失了?有什么关键证据必须要香港方面提供?这些事目前外界都不知道。但可以知道的是,按香港政府现在的做法,没有上头这些问题算台湾幸运,有也是台湾自己倒楣,因为“无法可依”,港府都可以不理。
他认为,还有一个很基本的原则,不能单凭自白判人犯罪。陈同佳案上了法庭,不可能仅仅凭着陈同佳一句“人是我杀的”就定罪,检察官要有足够证据证明陈同佳杀人,法官才会判刑。若错失环节太多,就可能出现因为证据不足,法官必须判无罪的情况。
他说,一旦起诉、定罪失败,这笔账要算谁的?一定不是香港政府的,林郑月娥声称的“为受害者找公道”就完事了,也不去和台湾官方接触,林郑月娥的政治风险也免除了。林郑月娥、郑若骅和建制派一帮人要台湾帮忙解决问题,还要算计到这种地步,台湾政府不跳脚才有鬼。
前台湾总统马英九认为,拒绝陈嫌入境受审,是执政党的政治考量与选举计算。李志德直言,马英九自己当过法务部长,却让自己的检察官在这种国家尊严和办案材料都缺,面子里子都没有的情况下,拿整个国家机制去解决一位无能香港特首政治的危机。
事关主权 台湾勿中计
陈方隅提到,目前已有许多香港学者呼吁,台湾政府不要中了林郑特首的计,不要配合她演戏、卸责、搞分化。搞出送中条例这种事情,根本就跟陈同佳没什么关联,本就不是为了什么司法正义,只是要让中共可以光明正大地抓人。
他说,看到一堆人批评政府不收杀人嫌疑犯陈同佳实在令人头大,简单来说,台湾方面是绝对不可以从香港政府手中接收这位嫌疑犯的,“现在陆委会拒绝让陈嫌入境,这也是必须的,因为用何种名义入境,关乎我们国家主权地位的实践问题。”
他解释,国与国之间要走官方和正式的管道,没有什么私下叫人过来投案这种道理。
他认为,自己投案跟被政府送过来投案,这个是完全不一样的意义。如果是政府对政府,需要先签“司法互助协议”,以对等的原则把人送过来。但现在香港政府明显是在背后推动,并且安排北京来的政协委员陪同陈嫌过来台湾,却还陈嫌以个人名义向台申请。
陈方隅说,若不走司法互助程序,是以陈嫌以私人名义到台湾投案,但相关的人证物证都不会一起过来,台湾方面要如何审理?况且台湾跟香港没有签署任何的司法互助协议,这样由香港政府把嫌犯送到台湾,那代表的意义是“国内事务”的处理,这是非常危险的矮化主权行为。
(大紀元:https://www.epochtimes.com/gb/19/10/21/n1160336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