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明慧网报道:据明慧网信息统计,二零一八年二月份的中国新年期间有35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律师为其中的11名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30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庭审,律师为其中的10名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
非法判刑最严重省份是辽宁省,判刑人数居全国之首。最新统计公布,二零一七年,中国大陆至少有1074名法轮功学员被中共非法判刑,其中辽宁占192名;二零一八年一至二月份,至少有123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其中辽宁占14名。二零一七年至今,辽宁地区被中共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达206名。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八年二月的七年多的时间,辽宁地区非法判刑法轮功学员764名,居全国之首。
截至目前,辽宁省已有469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仅二零一七年辽宁省监狱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高达12名,是全国迫害法轮功最严重的省份。
在此列举明慧网报道的来自辽宁、山西、北京、天津的几个冤判案例:辽宁省凌源市建平县的法轮功学员刘殿元,一九三八年出生,今年八十岁,从一九九九年九月到现在,经历了七年冤狱、四年半的流离失所,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再次被绑架,在七十九岁的高龄时被辽宁省建平县法院非法判刑十一年半。老人的妻子刘玉芳,是一位普通的农村家庭妇女,曾经被非法劳教三年,又被非法判刑四年。
辽宁大连市法轮功学员董玉芳,现年六十三岁,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被绑架,二十九日被放回家,但被构陷、非法庭审。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被庄河法院冤判五年,上诉被驳回。董玉芳的丈夫郭书春二零一七年春天被冤判五年,现被关押在沈阳东陵监狱遭受迫害;儿子郭吉祥在二零一七年春天被冤判一年零八个月,现被关押在沈阳第一监狱遭受迫害。
辽宁法轮功学员王彦秋二零一四年一月被锦州古塔法院非法判刑四年。王彦秋在辽宁女子监狱马三家监区经常遭到警囚毒打被迫害致昏迷,在出狱前的一个月,一直是“植物人”状态。经历五个月的痛苦挣扎后,这位饱受摧残的善良妇女,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七点半悄然离世,终年五十六岁。
辽宁大连甘井子区六十一岁的法轮功学员耿仁娥女士,因诉江被骚扰、绑架,被非法判刑四年,在辽宁女子监狱被残酷迫害致生命垂危,“保外就医”仅八十七天,于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早上五点含冤离世。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四十六岁的残疾妇女李润芳,坚持修炼“真善忍”法轮大法,累计遭受十一年冤狱迫害,多次到杏花岭区涧河派出所办理身份证被非法拒绝,二零一七年九月五日再次去办理身份证时被非法扣留、构陷,日前被判刑三年半。李润芳已上诉。
在法庭上,法官季丽青无视法律,剥夺辩护人的辩护权利,不让律师说话。季丽青蛮横的宣称,辩护人在法庭就得听法官的,否则我可以解除你的辩护权。庭审现场本来是四个法警,又来四个法警横眉怒视现场,一副黑帮老大的做派。
北京延庆区小河屯村法轮功学员陈仲莲,在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日遭非法庭审时,当庭表示自己无罪。律师为她做了无罪辩护,并明确法庭应当让她回家。
辩护律师针对公诉人的指控、出示的书面证据和物证的不合法性一一给予指正,并对强加的罪名进行论述:“破坏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证据何在?当事人具体破坏了哪条法律,无人证实。宣传品仅是人类思想的反映,而不是破坏法律的工具,思想不能构成犯罪的。宗教自由是人类文明的事,我们的宪法也是保护公民的信仰自由。”“陈仲莲是没有能力破坏法律实施的。”律师从四个部份进行了辩护:
(一)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本案程序违法。
(三)我的当事人行为,不具有社会的危害性。
(四)我的当事人行为不符合“利用……”的构成要件。最后律师明确指出:本案是一个没有犯罪行为、没有犯罪客体的冤案。请求法庭依法宣告陈仲莲无罪!”
当庭没有公布审判结果。目前,律师表示延庆法院须重新庭审此案,律师将会再次为陈仲莲辩护。
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上午,四名法轮功学员被天津市西青区法院非法开庭。七名律师指证法院开庭前后的诸多程序违法,法院不得不中止庭审。下面是中止庭审的实况:
吴殿忠、李明君、王连荣和耿东四名法轮功学员是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被非法抓捕的。二月七日9点10分,四人被戴着手铐脚镣进入法庭。程海律师对审判长说:“请把被告人的械具摘掉,这是法庭。”法警为四人摘掉了械具。
黄汉中律师在法庭上指出:今天的开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首先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开庭前三日向被告人送达传票。另外,此案公诉人开庭前五日进行了更换,也违反了有关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公诉人换人必须提前六天,先下指定函,告知法院和律师。检察院应当提前给法院出具指定函,法院应将此情况通知辩护人。现在呢,是在庭审的前一天才拟定的指定函,且没有向法庭提交,严重藐视法庭,所以申请公诉人回避。
法官刘斌称:律师的提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驳回。律师马上据理力争:“第一、我认为法官的裁定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因为诉讼法规定检察官的回避必须由检察长决定,法庭无权决定,所以律师申请复议。”这时,法官继续强行推进开庭,说这个事情法庭已经记录在案,不再复议。
这时律师提出:“对本辩护人前边提出的回避申请。法庭违反法律规定,驳回申请,并且剥夺辩护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因此我们认为法官不能公正审理本案,我申请审判长回避。”
听到此,后边的旁听人员小声赞叹说:哎呀!这律师真厉害呀,那话说的跟针一样正扎他们那,这才是真正的律师呀!将近十一点,法庭宣布休庭,庭内人员紧急商议后与律师沟通,要求律师不要再提前面的问题,律师表示提出回避是维护法庭的尊严。上午庭审结束后,下午未继续开庭。
此次阻抗非法庭审的过程,再次展现了天津公检法司执行非法意志执法违法,公然破坏法律实施。
十九年来中共对法轮功学员成千上万起的冤判就是这样形成的,每一起判刑都是对法轮功学员的枉法冤判,都是对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的严重践踏,都是中共的公检法机关对法律实施的最严重的破坏。所以说真正的犯罪不是法轮功学员,而是这些参与审判的公检法人员,以及制定并实施这些违背宪法原则的恶法的上层相关人员,应该绳之以法并受到法律严惩的是他们!
自中共迫害法轮功以来,真正站出来为法轮功学员主持公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的正义维权律师越来越多。如高智晟律师因为法轮功学员主持公道,曾经向中共高层写了三封公开信,因此而遭受了惨绝人寰的酷刑迫害。中共十九大前高智晟律师再次被失踪,至今未有确切可靠的消息。
在709事件中数百名维权律师被中共打压迫害,他们中多人都曾经为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王全璋律师是在“709”大抓捕事件中被失踪,至今没有任何消息的一位律师。
据明慧网报道统计,二零一七年,至少有974名法轮功学员被中共公检法司部门以莫须有罪名判刑迫害。784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庭审899场,其中,律师至少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503场。
律师余文生说:“每一个为法轮功做过辩护的律师都深深知道,他们是无辜的。……他们因为信仰被定罪,是荒唐的。”余文生说:“当局“硬用《刑法》300条给法轮功学员判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说他破坏法律实施罪,他破坏了哪条法律啊?他根本不涉及犯罪!……就是政治迫害。”
2015年中共现任当局出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据明慧网统计,2015年至今,已有近21万大陆法轮功学员及其家属实名向两高控告迫害法轮功元凶江泽民。“诉江案”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民告官”案,至今没有一起得到“两高”立案的消息。相反的是因诉江而被非法判刑的案例不断出现,二零一六至二零一七年两年内至少有2268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其中,219名法轮功学员因依法控告和起诉迫害元凶江泽民(诉江)被判刑。
2017年12月10日“国际人权日”,台湾法轮功人权律师团发言人朱婉琪公布“全球声援中国民众控告江泽民的刑事举报联署活动”统计数据:全球31个国家、超过260万(2,602,650)名民众联署刑事举报江泽民,支持起诉迫害元凶江泽民。可谓是21世纪最大的人权义举。
中共两会前夕,党媒抛出题为“开创民主法治新局面——从2018年两会看全面依法治国新实践”的文章,开篇就声称“坚定不移走全面依法治国之路,让人民更好地当家作主”。现居美国的已故中共建政大将罗瑞卿之子、前中共总参谋部大校罗宇对海外媒体《大纪元》表示,法轮功团体在大陆就是一个最大的冤案,他呼吁两会代表尤其是司法界有良知的代表关注法轮功的“诉江案”。
他质疑说:“现在已经说了有案必立,那20万人告江泽民,两高为何不立案?这需要对人民做出一个交代。现在说的都是好听的,做的却没有什么好事。”
罗宇表示:“我曾写过很多封信给习近平,我每次都说有三件事你必须办。第一件事:彻底否定邓小平六四镇压;第二件事:彻底清算江泽民迫害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团体、活摘(法轮功学员)人体器官。第三件事:逐步有序的民主化道路。”
时政评论员夏小强在《唯抓江去共 习近平方可摆脱危局》一文中说:“共产主义和共产主义政权在世界的灭亡,是大势所趋,天意使然。中国如今的当政者,如果能够抓捕中共最邪恶的代表魔鬼江泽民,结束对法轮功和普世价值“真、善、忍”的迫害,主动抛弃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和政权,与普世价值接轨,回归传统,就可以摆脱危局,使中国社会平稳过渡到未来。”
一边说要“坚定不移走全面依法治国之路,让人民更好地当家作主”,一边又对善良公民进行枉法冤判。不管你怎么说,老百姓看的是你怎么做。谎言只能蒙骗人一时,最终是堵死自己的路。是“依法治国”还是枉法冤判?无数事实已经摆在这里!中共正在打着所谓“依法治国”的旗号走在乱法毁国的危险之路上,《共产主义的终极目的-中国篇》结语中说:“五千年大戏已经接近收场,人类已经走到了最后的关头。共产邪灵此时魔乱人间,造成了人类史上空前的浩劫。除了直接致上亿人于死地之外,更加可怕的是,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扩散全球,共产主义因素弥漫世界,造成人心魔变,直接排神、反神,这将使世人丧失被神救度的最后机缘。”
解体灭亡中共,结束共产邪灵魔乱人间的历史,是人类唯一的选择和出路!
(正见网:http://www.zhengjian.org/node/242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