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中共对法轮功发起了铺天盖地的迫害,把风华正茂的他打入人间地狱。他信仰“真、善、忍”,被关押、劳教3年、判刑11年,在牡丹江监狱里,度过了五年惨烈的日子。2008年端午节前,他被保外就医,因患上肺结核已至晚期,人已奄奄一息。
没人敢相信,他就是从前那个金宥峰。
回家时,他的身体只剩下一副骷髅架,那双仍是明亮的眼睛,充满着悲伤,脸上刻着痛苦的记忆⋯⋯
2009年1月21日晚上9点,他的心脏停止了跳动。他走完了短暂的一生,经历了近十年的非人折磨,只因他不放弃修炼。
金宥峰(左图摄于2008年11月29日,右图摄于2009年1月19日离世前两天)。(大纪元合成图)
他的善良
刚到那儿时,那里几乎所有的人都相信了中共对法轮功的妖魔化的宣传,犯人对他心狠手辣,打他、掐他、拧他胳膊,让他“开飞机”。
中共酷刑示意图:开飞机。(明慧网)
“邦!邦!邦!”牢头儿用硬木凳子板用力砸在他的骨头上,旁边的人揪心得看不下去。那是实实在在地砸在骨头上啊。他却始终一声不吭、岿然不动、脸不变色,令周围的人极为震惊。
酷刑演示图:凳子砸头。(明慧网)
他每天被强制长时间码铺(盘腿坐),被要求身体纹丝不动,他就一动不动坐在那里,没有任何声响。一次,他下床要去上厕所,看到别人掉在地上的东西,就慢慢弯下腰,捡起来,把它搁在床上放好,再静静地走出去。
过后,牢头儿感慨地对屋里的众人说:“那么多人出来进去,对掉在地上的东西都视而不见,没有一个人管,就人家金宥峰给捡起来了。”
牢头儿还说:“法轮功学员和咱们这些人真不一样。”
牢头儿对金宥峰非常敬佩,对法轮功学员的印象改变很大。据说,这个牢头儿赌钱一桌都上百万,谁都瞧不起,但对金宥峰却刮目相看。
金宥峰尽管遭到严重的迫害,但他无怨无恨,对谁都好,那是一种发自心底的善良。据说,原本没心没肺的犯人都被他感动了。
在押人员说:“金宥峰人太好了”
狱警说:“这小金子真有毅力。”他们不再主动迫害法轮功学员了。
以前劳教所从不允许劳教人员说一个不字,但法轮功学员却在那种环境中,开辟了一片天地,他们的信念无法撼动,他们的善良、坚忍、不屈,感动了所有的人。
他的坚韧
2003年10月22日,金宥峰及妻子姜春梅再次被非法抓捕。妻子是牡丹江师范学院的公共外语讲师,也是法轮功学员,当时她正在哺乳期,家中剩下75岁的老母亲、一个10岁和一个不满15个月大的孩子。
他们被兴平路派出所送至牡丹江第二看守所关押,家中的孩子被亲属接走。
之后,金宥峰被非法判刑13年,被转到牡丹江监狱关押;妻子被非法判刑后关在哈尔滨女子监狱里。
牡丹江监狱设有集训队,专门用于强制“转化”(逼迫放弃修炼)法轮功学员。一次,法轮功学员在那儿集体绝食,金宥峰和另几个人被关进了禁闭室(小号:专门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狭小的屋子)。那里极其阴冷,还没有被褥,他们只能睡光板铺。
他被戴上38斤重的脚镣,手戴手捧子,再用铁链穿上与脚镣一同被定位,一定就是15天。
被关进“小号”的第二天,他和其他法轮功学员被强制灌食。狱警用较粗的管子在他嗓子眼上乱插,插到胃里后继续往里送,为的是折磨他,而且大量地灌食,灌的是生玉米面、辣椒面等,灌的东西都冒到体外来,呛气管。
灌食的第二天,有一个狱警领着三四个犯人,为了“制服”金宥峰,用手指头堵他的鼻孔,强行给他灌水,不给他喘息的机会,不知道灌了多少瓶水。
2005年5月26日,他被分到7监区一中队。第二天出工时,在车间里他被队长栾玉用手铐铐在窗外铁栏杆上。
次日上午,他又被铐了半天。下午,他被吊在狱警厕所的墙角横梁上,被用手铐单臂交替吊了一下午。
大队长朱再良骂那些犯人 “转化”不了他,在朱的威逼唆使下,那些刑事犯又将他带到那个厕所里,狠狠地打他的脸、打腰、拧胳膊、用脚踢脸。
他因不“转化”,遭到种种摧残,毒打、关禁闭、冰冻、饿饭、野蛮灌食、高压电棍电击生殖器⋯⋯
他的正气
金宥峰被关在禁闭室里时,那里面非常阴冷,他却不顾自身的寒冷,把衣服让给了别人。
一次,狱警带领一帮犯人进入监室,殴打一名法轮功学员,他立即站出来,大声制止道:“不许打人,法轮大法好!”随后,一起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全都跟着高喊起来:“不许打人!法轮大法好!”
狱警看到法轮功学员们的正气,都惊呆了,就把那位学员放回来了。狱警和犯人们也都散了。
到了2007年8月,金宥峰的身体出现了肺结核症状,左侧肺子全部丧失功能,右侧只剩了一小部分,医生说已到了晚期。
监狱长期不给他医治,到保外就医时,狱警强迫他写所谓的“三书”(“ 认罪书”、“悔过书”、 “保证书”),逼他放弃自己的信仰。他断然拒绝。
狱警又把他送回监狱继续迫害了10个月,直到2008年端午节前,才让生命垂危的他保外就医一年。然而回家半年后,他含冤离世。
资料来源:明慧网
(大纪元:http://www.epochtimes.com/gb/19/2/20/n11058650.htm?utm_source=d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