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识:对于私权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对于公权而言:只要法律没有授权的,都是被禁止的。
法轮功学员在中国大陆自愿的发传单、讲真相救人没有违法。是大善的行为,是慈悲心的体现。
1、法轮功不是×教。法轮功是佛家上乘修炼大法,是教人修心向善做好人的正法。2000年,公安部曾经内部下发《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2014年6月2日,大陆媒体纷纷刊登《中国已明确认定呼喊派等十四个邪教组织》,文中列举的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七个邪教组织,以及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七个邪教组织中没有“法轮功”或“法轮大法”。“邪教”之说是来源于1999年10月25日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采访谈话,第三天《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才在国内媒体出现的。之后“两高”各自下发内部通知(但通知中也没说法轮功是邪教)。江泽民的个人谈话不是法律,评论员的文章也不是法律,内部通知更不能作为法律来使用。如果公安、检察、法院按×教给法轮功学员定罪,就是违法办案(执行不正确的命令办案)。
2、2011年3月1日,新闻出版总署已签发50号令:“废除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目录(总共:161项)”其中第99项: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00项: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3、中国政府签署参加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中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而有的公检法人员却公然违背《公约》。
4、《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5、根据《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目前,中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修炼法轮功是犯罪。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能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不能定罪处罚,这是各国处罚刑事犯罪的通例。
6、根据《立法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法律的立法权限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两高”对《刑法》三百条的司法解释是越权的、是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的准则的。所以不能作为对法轮功学员量刑定罪的依据)。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修炼法轮功是犯罪行为。判决法轮功学员所引用的法律通常是《刑法》第三百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决定》中既没有规定法轮功是x教组织,也没有规定修炼法轮功是犯罪行为。
对待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违反了哪些法律
从法律角度来讲,执行当权者命令、政策、指使,而不执行现有法律都是非法执法。“法无禁止皆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从目前大陆情况看,迫害法轮功违反了哪些法律:1、《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宪法》第三十六条:“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 3、《宪法》第三十七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4、《宪法》第三十八条:公民人格不受侵犯。《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任何人不得施以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5、《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三百九十九条; 6、《刑法》第十五条: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参与拘禁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明文规定法轮功是“邪教”。检察院按《刑法》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批捕法轮功学员是错误的、违法的。公诉人在法庭上说 “法轮功学员破坏法律实施”,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多次讲:“请问公诉人,法轮功学员到底破坏了哪一部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的实施了?怎么破坏的?破坏到什么程度?受害人是谁?”,到目前始终没得到公安和检察院人员的答复。
法轮功学员散发宣传品、只是讲述自己修炼法轮功身、心受益的情况,祛病健身做好人的行为。讲述江泽民利用电视、电台、报纸,造谣、诬陷、抹黑法轮功,一看效果不行,2000年1月23日,又制造 “天安门自焚伪案”,煽动民众对法轮功的仇恨。法轮功学员从不强迫谁参加修炼,只是知道“善恶有报”的天理。当年江泽民曾叫嚣 “我就不信共产党战胜不了法轮功”。法轮功没有敌人,学员劝“三退”无非是教人远离政治,在天灾人祸来临时能保命、保平安,何罪之有呢?因此,法轮功学员修炼法轮功及所有行为都不是违法行为,更没有犯罪。应立即释放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并赔偿他(她)们的所有损失和诚恳道歉。
历史的教训:文革时毛泽东:“革命无罪,造反有理。”过后北京市公安局长及那些打死老干部的骨干分子,被秘密的拉到云南枪毙,以因公殉职告慰社会,告慰老干部家属、子女的心愿。善恶有报,不是不报,时辰未到。
特别告诫大陆政法人员:《公务员法》和公检法司等部门都有新规:办案终身制,退休了也要追责的。对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不正确的命令的执行者,不再担责;由本人负责造成的后果责任。你们知道当前中央为什么下大力整顿政法队伍吗?因为整个公、检、法、司人员心中只有上级规定,没有《宪法》和法律准则;而这些规定很可能是周永康之流的余毒。你们只唯上级,没有人民;只讲个人利益,不顾社会安危。你们已经成了社会上最大的不稳定因素啊!很多公检法司高官,拿着人民的血汗钱,不干好事、善事,却为了私利,不顾人民的死活,甘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他们所制定的规定能符合律法吗?你们却不顾违法,在盲目中执行着,将来追责时,你的上司都被抓了,还会有人为你开脱吗?敬请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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