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女监是该省唯一的一所女子监狱,迫害过数以千计的法轮功学员,其中45名已被迫害致死。自2017年底至今,至少有9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离世。
辽宁省是迫害法轮功学员最严重的省份之一,“血债帮”的主要人物李长春、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等江派高官先后盘踞于此,并网罗了大批亲信,形成“辽宁帮”,残酷迫害法轮功。
臭名昭著的马三家教养院强暴18名女法轮功学员的事件、震惊中外的沈阳苏家屯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罪恶、大连尸体加工厂等迫害法轮功的恶性事件先后都发生在辽宁省。
目前已知被非法关押在辽宁女监的法轮功学员有:邢丹、李英、李玉梅、范玉芝、袁晓曼、张俊英、谷丽、王小丽、张艳芳、张静、文英、李彩文、刘静玉、刘艳萍、陈娥、肖春玲、刘新颖等。她们在精神上和肉体上遭受双重折磨。
辽宁省女子监狱前身是沈阳大北监狱女子监狱,简称大北女子监狱,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平罗镇白辛台村育新路7号。
以下以具体事例揭露辽宁省女子监狱是如何迫害法轮功学员的。
强制转化
对被绑架到辽宁女监的法轮功学员,入监的第一道迫害手段就是“集训”,用强制手段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对“真、善、忍”的信仰,也就是所谓的“转化”。对拒绝“转化”的人,监狱利用谎言对其洗脑;再不转化者,就施以酷刑。
犯人经常叫嚣:“不转化,就加刑十年,一个也别想出去!”
邢丹,原辽宁省鞍山市鞍钢高中俄语教师,被非法关押在辽宁女监的十二监区 (“集训矫治监区”,被称为“魔窟中的魔窟”)已经有三年多了。监狱多次以她不转化、绝食、不配合管理为由,不让家属探视。
据明慧网报导,法轮功学员如果在辽宁女监的“集训矫治监区”里长期不“转化”,监狱就会对所在小队的狱警小队长进行批评,或用扣奖金的方式惩罚。
狱警于是采取各种方式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转化”迫害,以达到让法轮功学员写“三书”(所谓放弃修炼的“悔过书”、“保证书”、“揭批书”)的目的。
三年来,邢丹一直绝食抗议中共的转化迫害,在监狱医院里靠灌流食和静脉注射维持生命。她的手脚被捆绑、被强行灌食。
监狱还往邢丹的流食里下药,给她使用奥氮平——一种治疗精神分裂症的烈性西药,正常人服用它会给身心造成不可逆转的巨大伤害。她的身体各器官已经衰竭。
邢丹(明慧网)
孙敏,曾是鞍山市优秀教师,拥有哲学学士学位及省级的科研项目、国家级科研论文。她曾遭到绑架、洗脑、劳教、判刑等迫害;2016年6月,再次被绑架,被非法判刑七年,遭受了种种非人折磨。
2017年10月10日,孙敏被转到辽宁女监的“集训矫治监区”。进去只20天后,家人被狱方告知,她患有冠心病、心律失常和肺炎等,时刻有生命危险。家人疑惑,这么短的时间内,她的身体怎么变得这么糟糕?
2018年2月7日,孙敏的父亲和妹妹去看她时,她不能行走,被人背出来。3月8日,她被迫害致死,年仅50岁。
孙敏(明慧网)
孙进军,原鞍山市十五中学美术教师,被迫害致精神恍惚,被非法判刑三年;2016年4月26日,被偷偷转移到辽宁女子监狱继续迫害。
孙进军(明慧网)
2016年5月至12月,狱警为了逼迫她“转化”,连续七个月不让她睡觉、洗漱,天天在车间罚站,晚上继续站到9点30分。在大冬天里,开窗让她挨冻,教唆一群犯人打她;包夹姜凤利用烫衣服的熨斗将她后脖子烫出了数个大泡。
孙进军遭受无尽的折磨,仍坚持信仰。
高强度奴役
辽宁省女子监狱服装厂规模很大,一共有四层楼。监狱每一年都会以竞标的形式来管理,上缴巨额的利润。与监狱合作的生产厂家大都是对外出口服装,其产品销往日本、美国、欧洲、非洲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有些合作的厂家是皮包公司,把代理拿到的订单交给监狱,让其加工大量的外贸服装。
一监区做警察服装,五监区做名牌服装,七监区做出口服装,这些监区都是给各个厂家、商家做的工装、西服、羽绒服等很多种服装,品牌很多。
十二监区“集训矫治监区”、十三监区、老残监区、医院、“小号”(狭小、封闭的屋子)都是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地方。这些监区做纸类包装,如面包袋子、酒店用的食品袋子、化妆品袋、医院的病历袋、各种考试题袋、档案袋、酒店房卡、各种信用卡袋、出口德国的工艺品(心形挂件)、各种礼品袋等等。
辽宁省女子监狱为了完成服装和各种包装的大量订单、获得高额利润,高强度奴役法轮功学员。
每天早上7点到晚上7点共出工12小时,吃饭设在车间里,周日还经常以出口任务紧为由照常出工,不让休息。
监狱每月只发10元钱给法轮功学员作为劳动报酬,连最基本的生活用品消费都不够用。
由于生产定额高、劳动生产量大,手工劳动定额计件按秒来计算。狱中规定每人每天有定额任务,完不成就要受体罚,长时间坐在小塑料板凳上。狱警不说是体罚,而是“坐板”,有的被强迫“撅著”,还有“罚蹲”。
大连法轮功学员孙兰芳,2003年4月14日下午被送往女子监狱,每天早上5点出工一直干到深夜12点;活多时,要加班到凌晨2~3点;有的时候还干通宵,实在受不了就在车间里迷糊半小时。
整天累得精疲力竭,因为孙兰芳没有报自己的姓名,狱警和犯人整天都折磨她,让她多干活;每个星期的三顿细粮(如米饭)也给她停掉,窝窝头也不让吃饱。睡不好觉,她瘦得骨瘦如柴,眼睛眍下去了,手指盖瘪得陷在肉里。
到了2004年5月,收工后,狱警还叫她把车间里的活带回监室干。她说:“我已经饿了、累了,实在支撑不了了,我不能往回带。”警察说不带就把每周的三顿细粮掐掉。
她说:“掐掉也不带!你们要掐掉我的细粮,粗粮我也不吃了。”她就开始了绝食。绝食到了第五天,狱警才答应她不用把活儿带回监室了。
更多迫害手段
辽宁女子监狱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手段是从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限制。
法轮功学员经常被监狱以各种理由禁止和家人会见。监狱里的在押罪犯都可以同家人通电话,唯独法轮功学员没有这个权利。
负责监听的狱警曾对探视的法轮功学员家属说,“里面的人都可以和家属通电话,只有法轮功的不行。这不是我们监狱自己规定的,都这样,上面规定的。”
法轮功学员在狱中是被间隔的,互相之间不许说话,去厕所、洗漱、洗澡、去车间,都有两个犯人跟随,三人为一小组,一起行动才行。
对待不转化的学员,不让洗漱,不让洗澡,不给手纸等生活用品;全身都发臭了,也不让洗漱,很多学员就是在这种非人的压力下被迫“转化”。
监舍里只有一张床,床上什么也没有,只能睡在木板上,没有铺垫,也没有被盖,一年四季都是如此,不“转化”的法轮功学员都遭受着这样的残酷虐待。
法轮功学员自己带来的东西、生活用品都被强制剥夺,不让随便上厕所,上厕所不给手纸用,不让更换内衣裤,不让吃饱,而刑事犯人就没有这些限制。
除此之外,为了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监狱常常采用搧耳光、上大挂、挂“小号”、电棍电、背铐、吊床、冷水泼、热水烫、“熬鹰”、野蛮灌食、高强度奴役等等酷刑手段来折磨法轮功学员。以下仅举数例:
电棍电击
辽宁抚顺市的金顺女曾被绑架五次,于2002年11月被判刑13年;次年4月8日,被送到辽宁女子监狱。
一次,警察郭桂婕将金顺女带到办公室用电棍电击,为了让电流通过得顺畅,先扒光上衣,从头顶往下浇凉水,然后用电棍电,电棍电得没电了接着充电,还命令她在门外撅著等待。
电充足了,郭回来电金顺女的嘴,大约电了两个多小时,金顺女的嘴被电肿了,吃饭艰难,几个月嘴合不上,全是大水泡。
酷刑演示:电棍电击。(明慧网)
暴打2003年3月,原鞍钢建设汽运公司职工、法轮功学员孙玉华被枉判四年,后被劫持到辽宁女子监狱迫害。
在二监区的20多天里,白天,孙玉华被迫干活、不让坐下、不让吃饱;晚上收工回来,被绑在光板床上,不让睡觉。
在监区队长的指使下,孙丽杰等犯人有时把孙玉华绑在光板床上后,再把大便往她嘴里塞;有时把她绑在床头,对她拳打脚踢,疯狂折磨。
有一天,孙丽杰等人把孙玉华打得昏死过去,等天亮后孙玉华被抬到监狱医院时,人已经不行了。凶手们还踢她,说她装死。
年仅37岁的孙玉华在狱中不到一个月,就被活活打死。
孙玉华(明慧网)
窒息
锦州市法轮功学员李凌曾任锦州市古塔区劳动局局长、供暖公司副经理。1999年10月26日,李凌第一次遭绑架,后被枉判一年半,被劫持到大北女子监狱。李凌被强迫吃下破坏中枢神经的药物,遭受了扒光衣服关“小号”、野蛮灌食等残忍的迫害。
2001年4月26日,李凌冤狱期满被放回家时,被摧残得骨瘦如柴,身上还长满了疥疮。
2002年5月28日晚,李凌再次被绑架,后被枉判四年,再次被劫持到大北女子监狱迫害。
2004年11月的一天凌晨2点多钟,目击者看到张春娥将李凌面朝下,扣在床上,然后用一床大被子捂在李凌的头上,被子上面再压上枕头,张用两手死摁住枕头。凌晨3、4点钟,李凌窒息而死,时年仅51岁。
监狱安排一丹东的女犯人将李凌遗体背出监舍,并欺骗家属说李凌死于“心脏病”。
李凌(明慧网)
浇开水
2001年5月,大连港务局退休职工于力遭绑架,被劫持到大连看守所迫害,遭枉判后,被劫持到大北女子监狱继续迫害。
警察把年已六旬的于力吊起来之后,挥舞著铁棒子狠命地打她,直到将她打得昏死过去,再把她放下来,用滚烫的开水往她身上浇。
中共酷刑示意图:热水烫。(明慧网)
2003年10月,于力“保外就医”回到了家中,回家后几次吐血。2005年9月末,于力再次出现严重的吐血症状,三天之后含冤离世。
迫害者遭厄运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迫害法轮功的中共官员恶报连连,如周永康、薄熙来、王立军、王珉、苏宏章等均相继落马。
辽宁省女子监狱第一监区监区长张晓兵于2018年年前丧命。多年来,她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
张晓兵曾担任过辽宁省女子监狱一监区监区长、服装厂厂长。以张晓兵为核心的一监区和张秀丽为主导的七监区是辽宁女监的所谓创造“龙头企业”的监区,她们强迫在押人员做奴工,特别是法轮功学员,生产服装产品,出口各国。
张晓兵所到之处都一直卖力迫害法轮功学员,对法轮功学员张嘴就骂,并指使人迫害监区内的法轮功学员,将其关进“小号”折磨。
(大纪元:https://www.epochtimes.com/gb/18/8/3/n1061297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