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博爱特校校长刘爱业在地方上享有盛名,曾被官媒宣传为“为500个残疾孩子遮风挡雨的‘刘爸爸’”。
(央广网相关报导截图)
然而,天生眼疾的学生陈思思(化名)入学后却发现,这个学校不仅伙食糟糕,老师经常对待残疾学生施暴,作为校长的刘爱业更经常性侵有智力残障的女生,甚至强奸女生,包括陈思思在内的多名女生都是受害者。
智力正常的陈思思在一次被校长猥亵后保留了证据并报了警,才让刘爱业落入法网。媒体随后报导了这个中国版的“熔炉案”,披露的案情令人发指。然而,法院一审判决却仅轻判刘爱业三年六个月,引发公众的强烈愤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碧21日在互联网上发文,从法律的角度对此案进行了详细的解析,认为法庭一审在适用法律、量刑以及嫌疑人是否存在余罪等方面都明显存在问题,必须进行全案审查。
文章指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强制猥亵罪的“其他恶劣情节”的加重处罚条款,而此案不但犯罪持续时间长,伤害人数多,伤害的对象还是身体有残疾的特校学生,而侵害人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照护人员,存在诸多恶劣情节。如果此案有机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就可以在新规下从严惩处。即使本案仅按照2013年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来看,也同样具备若干从重处罚的情节。
根据该意见第25条所述,“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其中就包括: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对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而根据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2018年9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多次在校长办公室及学生寝室抚摸、揉捏未成年盲人学生陈某某、未成年智力残疾学生周某某及张某某的的胸部及乳房,而被害人陈某某未满14岁时就开始遭受嫌犯的猥亵,“因此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制猥亵犯罪,又实施了猥亵儿童犯罪,属于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强制猥亵罪从重处罚”。
更重要的是,行为人是负有特殊职责的学校校长;侵害对象是特校的学生,都是有不同残疾症状的未成年人;侵害行为多发生在校长办公室或者学生宿舍,属于公共场所;被害人有多名、行为次数有多次。所以,“无论依据哪一份司法解释,这些情节都已经足够对其行为进行从严惩处”。
此外,在本案中,有一名被害人是盲人,她陈述在就学期间,除了遭到猥亵之外,还被校长多次强奸,但事发后没有声张。而 一审法院以缺乏直接证据为由,没有采信受害人的指控,未认定强奸罪成立。
对此,陈碧教授在文章中指出,在家暴、虐待、性侵等案件中,未成年人可能是唯一的亲历者或目击者,其陈述往往成为关键证据,对案件结果能够起到决定性作用。既不能简单地认为孩子不会撒谎而无条件采信,也不能一刀切地认为未成年人不具备基本的理解能力就否认其陈述的法律效力。
根据相关释法意见,“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应当着重审查陈述形成的时间、背景,被害人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陈述的自愿性、完整性,陈述与其它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如果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性侵害事实相关的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
文章建议,法院应该在全案审查中进一步挖掘证据,结合生活经验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从而形成完整证明体系。
文章还列举了最高检指导案例例检第42号案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作为参照,强调要根据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特点,按照有别于成年被害人的标准予以判断。
这位法学教授最后在文中指出,本案中的涉事学校是一所特殊教育学校,生活在这里的都是一些残疾或者智力有缺陷的孩子,受害人是一些真正的弱势群体、是最无力反抗的被害人。文章写道:“司法解释的作用,就是回应天理、人情和公义。在这其中,社会公众的正义直觉,恰恰是刑法实施最坚实的基础。”
在相关报导下,中国网友们纷纷留言热议:
辽宁网友:“哪个垃圾法官判的?要么蠢坏要么有利益输送!”
吉林网友:“这社会流氓恶棍横行,黑恶势力当道,保护伞与土匪流氓穿一条裤子。”
(网页截图)
有一位湖北网友在留言区这样评论道:“重罪轻判、多罪快判,背后没有权钱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谁相信?本该成为特殊学生走向美好生活的引路人、保护神,却成为迫使特殊学生走向深渊的恶魔,是可忍孰不可忍!”
这位网友接着又写到:“从新闻报导看,当地关系网树大根深,官官相护、权钱交易严重,必须异地重新侦查、重新审判。凡是涉及青少年、妇女老人及特殊群体的案件,一定要广泛征集线索,从严顶格追究刑事责任!”
(新唐人:https://www.ntdtv.com/gb/2023/06/21/a1037354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