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主席:您好!
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我是旅居美国的中国公民,是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学博士,曾经是时任中共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尉健行的撰稿人之一。
在周永康担任中共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时,我被非法抓捕并被非法判刑五年(2008年7月11日至2013年7月10日)。
现依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就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贾连春对我非法判刑五年向您提出控告。
2009年10月7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徐丽文对我非法判刑五年。
2009年10月13日,我依法写了致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上诉状》,专门谈了徐丽文法官利用伪造的我的电脑、U盘、MP3的鉴定结论等给我定罪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人属于证人,鉴定结论属于证言。
《上诉状》中,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要求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法官依法在法庭上质证、查实上述鉴定结论的真假。
为了防止鉴定人、检察官、法官“串通造假”,我特别提出,请我的老领导,前中共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尉健行,前中纪委副书记刘丽英,以及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院长,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徐丽文,共同在法庭上见证整个质证、查实过程。
《上诉状》中,我提出三点诉求:第一,撤销原判;第二,依法逮捕徐丽文;第三,徐丽文必须赔偿我的物质和精神损失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负责审理我的上诉案的法官叫贾连春。贾连春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的极端反常表现有五:
第一,瞪着眼晴说瞎话。
贾连春法官在他制作的终审裁定书中,列举我的“犯罪证据6”时写道:“证人陈平证言,证明2008年2月以来,自己先后收到8封王友群寄来的信”。
这个所谓的“犯罪证据6”,原本出现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徐丽文制作的初审判决书中。
我在《上诉状》中,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我从来没有给一个叫“陈平”的人寄过信。这个证人是假的。
但是,贾连春法官却在盖有“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红色大印的终审裁定书上写着“证人陈平证言”。这份裁定书还写道:“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这份裁定书的最后一页有一行字:“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这份终审裁定书经过了多少双眼睛看?至少经过了审判长贾连春法官,代理审判员刘璐、翟长玺,书记员顾昕四双眼睛看,全都没有看出任何问题。
我从来没有给“陈平”寄过信,贾连春法官却“认定”我给“陈平”寄过信。贾连春法官是如何“认定”的呢?
只有一种解释,那就是:贾连春法官根本没有看到过这个信封,他完全在是瞪着眼睛胡说八道。
第二,不敢依法、公开审理。
我在《上诉状》中对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徐丽文的控告是非常严厉的,不仅提出撤销原判的诉求,还提出依法逮捕徐丽文,向徐丽文索赔1000万元。
如果徐丽文法官的判决,确实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贾连春法官完全可以堂堂正正、光明正大、理直气壮地,依法在法庭上,对我提出的“伪造证据”问题进行质证、查证,证明徐丽文法官认定的证据是真实的,我的判断是错的。
贾连春法官不仅可以坦坦荡荡地邀请我的老领导,前中共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尉健行,前中纪委副书记刘丽文到法庭上旁听,而且可以坦坦荡荡地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警官、检察官、法官,律师,学法律的大学生、硕士生、博士生,法学家,法庭科学家,中外记者,外国驻华使节等,到法庭上旁听,共同见证:贾连春法官依法对我的电脑、U盘、MP3的鉴定结论进行质证、查实的全过程。
贾连春还可以坦坦荡荡地邀请中央电视台对庭审现场向全世界直播。
但是,贾连春法官没有依法、公开在法庭上审理我的上诉案。
第三,不敢依法、公开宣判。
正义的审判从来不惧怕公开的宣判。
越是正义的审判,越敢公开宣判,让上、下、左、右、内、外的各界人士,共同见证法官依法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进而坚定民众对法治的信念。
尤其是,我在《上诉状》中不仅全盘否定初审法官徐丽文的判决,要求撤销原判,而且提出两个特别的诉求:依法逮捕徐丽文;徐丽文必须赔偿我的损失不得少于1000万元。
如果事实证明徐丽文法官的判决是正确,对我的上诉案公开宣判,不仅可以还徐丽文法官清白,而且可以以“诬陷”、“敲诈勒索”徐丽文法官,加重对我的刑罚,进一步彰显法律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作用。
但是,贾连春法官没有依法、公开在法庭上对我的上诉案进行宣判。
第四,审判长不敢见被告。
凡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审判长见被告,天经地义。
贾连春法官是审判长,我是被告。
但是,从我上诉之日起到我最后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一个小窗口领到终审裁定书之日,我从来没有见过审判长贾连春法官。
第五,出乎许多参与迫害法轮功的官员意料之外的事。
周永康是江泽民提拔重用的重要亲信之一。江提拔重用周永康任中共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最重要的目的是:在江退休之后由周永康延续江镇压法轮功的政策。
周永康是当时中共镇压法轮功的最高领导。
2008年11月19日,被关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东一区102监室内的我,写了一封致时任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的检举信《关于依法逮捕周永康的建议》,上交解国建(音)警官。
信末,提出两点强烈要求:第一,依法逮捕周永康;第二,周永康必须赔偿我的损失不得少于1000万元。
解国建(音)收到我的检举信后,立即上交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员窦峥(音);窦峥(音)立即“提审”了我。
为了留下一份书面文字证据,我同意做一份笔录。在确认窦峥(音)在笔录上写下王友群2008年11月19日写了致胡锦涛的检举信《关于依法逮捕周永康的建议》等信息后,我在笔录上签字。
我的案子被移送到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之后,检察官陆俊钊“提讯”我时,对我说了四个字:“佩服”、“惋惜”。陆俊钊检察官是我的案子的公诉人。当时,我是一个彻底失去人身自由的囚徒,陆俊钊检察官凭什么“佩服”我?我据此判断,陆俊钊检察官看到了我致胡锦涛的检举信和上述笔录。
我的案子被移送到贾连春法官手上时,我的上述检举信和上述笔录都应该移送给贾连春法官。
作为一名法轮功学员,我在被关进看守所之后,不仅不认罪,反而提出依法逮捕专门负责镇压法轮功的最高领导周永康,向周永康索赔1000万元。这实际上是全盘否定江泽民发动的对法轮功的镇压。
这封检举信是我就法轮功问题写的最重要的真相信之一。如果法官认定我在法轮功问题上有罪,那么,这封信就是最重要的“罪证”。
但是,出乎中国大陆许多参与迫害法轮功的610办公室官员、警官、检察官、法官、狱警意料之外的是,贾连春法官制作的终审裁定书,没有认定我的这封检举信是我的“犯罪证据”,更没有认定我“诬陷”、“敲诈勒索”时任中共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
那么,贾连春法官到底看到上述检举信和笔录没有?如果没有,是否上述检举信和笔录被送交北京市西城区610办公室了?是否被北京市西城区610办公室隐瞒了?如果是这样,北京市西城区610办公室为什么要隐瞒?
就我个人而言,这是一封充满正气的检举信,揭露了江泽民发动迫害的荒谬与邪恶的老底,揭露了周永康助纣为虐的腐败、虚伪与丑恶。因为“正”,所以,“邪不敢侵”。
有关官员对我的上述检举信和笔录的处理,肯定存在见不得人的黑幕。
我的三点诉求:
为什么贾连春法官不敢依法、公开审理我的上诉案?
为什么贾连春法官不敢依法、公开在法庭上对我的案子进行宣判?
为什么贾连春法官不敢见我这个已被一审法官徐丽文“认定”“有罪”并被判刑五年的被告?
为什么贾连春法官不敢邀请一个中国人或一个外国人到法庭上旁听?
对我的上诉案的裁定,公开在哪里?公平在哪里?公正在哪里?
贾连春法官对我的上诉案的所谓“终审裁定”,实际上,是知法犯法、执法犯法、欺上骗下、儿戏法律、玩弄法律、践踏人权、利用“人民法院”破坏法律实施的严重违法行为。
鉴于中共政法领域存在严重腐败问题,比如,原中共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原公安部副部长、中央610办公室主任李东生,原公安部副部长、中央610办公室主任傅政华,原公安部副部长、中央610办公室副主任孙力军,原中央610办公室副主任彭波,原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沈德咏,原最高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奚晓明,原最高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松有,都是严重腐败分子,要依法、客观、公正解决我在这封控告信中提出的问题,必须排除干扰。
这里,特向您提出三点诉求:
第一,依法对我上面提到的五个极端反常现象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
第二,为了保证调查的客观性、公正性,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我请求您让已经退休的我的老领导,前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副书记赵洪祝,前中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参加调查组。
第三,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官及相关官员进行查处。
2022年10月4日于美国纽约
大纪元首发:https://www.epochtimes.com/gb/22/10/3/n1383819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