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说明:
美国移民政策从签证、入境、工卡、绿卡到入籍公民,相关法律浩如烟海,条文繁琐,并规定有申诉和豁免条款。 本文用实际案例来说明共产党员身份对入境和移民的影响。
美国移民局在政策指南手册中指出:“一般来说,任何现在或曾经是共产党或任何其他极权主义政党(或分支或附属机构)成员或附属机构的移民,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是不可入境的。这种不可入境理由有两种例外情况,并且根据他们寻求的移民福利,某些人可以获得有限的豁免。”
同时移民局对于共产党员入籍也有说明:“入籍条款包含一个单独但相关的不合格理由,适用于在申请后10年内一直是共产党或任何其他极权主义政党成员(或隶属于)的人,直至申请人宣誓效忠。与不可入境的情况一样,根据过去的党员资格和过去的非自愿党员资格,入籍资格有法定的例外情况。与入籍相关的法规包含有关共产党或其他极权主义政党的定义和概念,USCIS也将其应用于对INA212(a)(3)(D)中不可入境理由的解释。”
实际案例(一)
来源:USCIS行政上诉办公室
案例号:22718861
时间:2022年9月26日
事由:I-601,不可入境理由豁免申请
申请人是中国公民,已申请将身份调整为合法永久居民(LPR),并根据《美国法典》第8章《移民和国籍法》(以下简称《法案》)第212(i)条寻求豁免不可入境资格,第1182条(一)。
夏威夷火奴鲁鲁办事处主任驳回了1-601表“不可入境理由豁免申请”,认为该记录未按要求证明拒绝入境会给申请人的配偶带来极大的困难。申请人就该决定向本办公室提出上诉。在上诉中,申请人辩称,主任错误地得出了她不可入境的结论,并且没有考虑到全部困难证据。我们重新审查在这件事中提出的问题。经过重新审查后,我们将驳回上诉。
记录显示,申请人于2014年11月提交了DS-160非移民签证申请表(DS-160表),寻求F-1学生签证。她在DS-160表格中表示,她从未服过兵役,并且在填写DS-160表格时没有得到任何帮助。
然而,2020年1月,她在1-485表格《永久居留登记或身份调整申请表》中表示,2011年至2013年期间,她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PAP)的成员,该警察是中国的准军事部队。受中国共产党中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指挥。局长裁定,申请人未能披露其之前的兵役经历,导致她根据该法第212(a)(6)(C)(i)条因歪曲重要事实而不得入境。
在上诉中,申请人声称,根据该法第212(a)(6)(C)(i)条,她并非不可入境,因为她的兵役对于她获得非移民签证的资格并不重要。她认为,该法第212条规定了无资格获得签证或入境的非公民类别,但并未规定非公民因参与外国军队而不得入境。她认为,非公民因有军事类训练历史而没有资格获得签证的唯一情况是接受恐怖组织或代表恐怖组织的训练的非公民。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包括申请人配偶的医生的一封信,表明申请人的配偶(美国公民)患有季节性哮喘,触发时需要每天使用吸入器3次,搬迁到中国因严重的雾霾会对他的病情产生不利影响。最后,该记录包含申请人配偶皮肤科医生的一封信,表明他患有牛皮癣,可以通过药物治疗,但会受到中国环境条件的不利影响。
由于申请人隐瞒了她之前服过兵役的经历,导致中断了与她的签证资格相关的调查渠道,她的失实陈述非常严重,根据第212(a)(6)(C)(i)条,她不得入境,即通过故意歪曲重要事实而进入美国。
任何通过欺诈或故意歪曲重要事实试图获得美国许可的非公民均不得入境。如果拒绝入境会给美国公民或非公民的永久居民配偶或父母带来极大的困难,则可以要求豁免禁止入境的权利。如果非公民证明存在所需的困难,那么他们还必须证明他们值得行使自由裁量权,该法第212(i)条。拒绝入境是否会导致极度困难的决定取决于每个案件的事实和情况。
我们认识到,在大多数情况下,符合资格的亲属都会遇到一定程度的困难;然而,要被视为"极端",困难必须超过通常或预期的困难。
USCIS文件中特别指出,该法案第212(a)(3)(D)条适用于在美国境内申请将身份调整为LPR(合法永久居民)的申请人,规定任何现在或曾经是以下成员的移民:或隶属于共产党或任何其他极权主义政党,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是不可接受的。这一不可入境理由是国会通过的一系列更广泛法律的一部分,旨在解决对美国安全和保障的威胁。
USCIS条例中对共产党的定义是:任何共产党此类协会或团体的任何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或分支机构;
相关延申解释:即使移民申请人不是共产党或任何其他极权主义政党的成员,如果被发现是此类组织的附属机构,他或她仍然可能被禁止入境。INA规定,虽然“出于任何其他目的向任何组织提供、出借或承诺支持或金钱或任何其他有价物品,均应被推定为构成从属关系……”本段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隶属关系的排他性定义。”
归属感不只是成员身份,而是更多的同情心。归属感不仅仅包括对一个组织的兴趣或同情,还可能伴随着一些积极和自愿的行动,提供支持、金钱或其他有价值的东西。法规规定,“与某个组织的联系包括但不限于向该组织提供、出借或承诺支持或金钱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以用于任何目的。”
USCIS行政上诉办公室最终的意见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没有提供必要的细节和具体性,无法得出结论,无论是单独考虑还是累积考虑,所称的困难构不成极端困难。因此,申请人并未证明其配偶的困难会超出驱逐的一般结果并上升到极度困难的程度,因此上诉被驳回!
实际案例(二)
来源:USCIS芝加哥办公室案例号
时间:2011年8月22日
事由:根据《美国法典》第8章《移民和国籍法》第212(a)(3)(D)(iv)条申请豁免不可入境理由,豁免申请被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市现场办事处主任拒绝,目前正在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上诉。
上诉将维持下去。该记录表明,申请人是中国公民,根据《移民和国籍法》(以下简称《法案》)第2l2(a)(3)(D)(I)条,该申请人被认定不得进入美国,美国法典§1182(a)(3)(D)(i),因为她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申请人根据《美国法典》第8章第212(a)(3)(D)(iv)条寻求豁免不可入境资格§ll.82(a)(3)(D)(iv),以便与她的两名美国公民子女及其各自的家人一起居住在美国。
律师在上诉中声称,办事处主任拒绝酌情豁免是错误的。律师坚持认为,申请人从未致力于共产主义的理想和宗旨,尽管她是中国人,但现在或以前从未相信过共产主义和共产党,虽然她没有采取任何行动退党,但是六个月以上不缴纳党费、不参加党的活动的结果证明她已退党了,这也是她的本意。
上诉日期为2012年11月5日。
作为支持,律师提交了以下内容:一份摘要;申请人的声明和翻译件;以及有关中国相关规定的文件。
证据清楚地证明了申请人在美国的家庭关系,包括她的两个美国公民子女,子女其配偶及其子女。在申请人女儿提供的一份声明中解释说:她的父亲已于14年前去世,母亲独自一人在中国,尽管申请人曾四次来美国探亲,她也曾到中国探望母亲,长期的分离给她带来了苦难。申请人的女儿进一步解释说,年迈的父母与成年子女住在一起是很正常的,因此她希望母亲在身边。
申请人的女儿坚称,由于家庭和工作义务,她无法定期前往中国探望母亲。此外,申请人的女儿解释说,她的孩子已被诊断出患有选择性缄默症,这是一种焦虑症,而她的母亲一直在帮助她女儿进步。
她表示,如果她的母亲返回中国,她的女儿会感到缺乏安全感和自信,并且语言能力会倒退。最后,申请人的女儿解释说,她和她的家人都是自豪的美国人,在美国拥有重要的社区、家庭和就业关系,如果搬到中国与申请人同住,这会给他们带来困难。
声明中说:我们已提供文件证明申请人与美国的广泛联系,包括其女儿担任金融系统分析师的有酬工作,每年收入超过58,000美元。此外,还提供文件证明申请人女儿的美国公民身份及其家人。此外,证明申请人的孙子诊断为选择性缄默症的证据已被提交。根据所提供的文件,AAO同意现场办事处主任的意见,即申请人符合资格(b)(6)非先例决定第4页,根据该法第212(a)(3)(D)(iv)条,基于家庭团聚原则的豁免。
AAO进一步同意外地办事处主任的观点,即记录中没有证据表明申请人对美国构成威胁。她是一名70岁出头的退休小学教师,没有明显的犯罪记录。如果申请人有资格获得基于家庭团聚的豁免,并且被发现对美国不构成任何影响,则她依法有资格获得第212(a)(3)(D)(iv)节的豁免。
办事处主任指出,在i-485面谈中申请人表示,共产主义就像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共产主义的主要原则共产主义是好的。
在上诉中,律师提供了申请人的陈述,解决了现场办事处主任提出的问题。
首先,申请人解释说,她在党组织的要求下于1979年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因为她认为加入是对她出色教学的认可,而且她担心如果她拒绝加入可能会让人感觉不服从命令,从而阻碍她未来的职业生涯。
申请人进一步详细说明,她是一名普通党员,从未担任过任何党内职务。申请人接着解释说,她离开中国,并不是主动退党,因为她认为主动退党会被视为政治声明。
她坚称,她不想与中共对抗,因为她的父亲仍在中国,她希望能够回到中国探望。
申请人解释说,在2011年1月的面谈中,她表示共产主义是虚幻的、不切实际的,但翻译将虚幻翻译为“像一场梦”,造成了歧义。
她表示,她从未将共产主义视为自己的理想。申请人认为,自从与家人一起生活在美国以来,她对美国政治制度的民主根源印象深刻,发现民主制度不仅鼓励人们努力工作,而且还提供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社会福利,与共产主义虚幻的承诺相比,美国的民主是真实的。她于2010年来到美国,申请人声称她没有缴纳党费,也没有与中共接触,因此她放弃了中共党员身份。
她坚称,她从来没有打算教育孩子们成为共产党员,他们也从未加入过共产党,她完全支持三个孩子去美国和挪威读书的决定,希望他们能够生活在民主的国家。AAO现在需要考虑申请人是否值得根据该法案行使有利的自由裁量权。
在酌情事项上,申请人有责任证明自己在美国的资格,且不因不利因素而被压倒。在评估是否需要行使酌处权时给予救济时,对外国人不利的因素包括相关排除理由的性质和基本情况、是否存在其他严重违反该国移民法的行为、是否存在犯罪记录,如果有,其性质和严重性,以及是否存在表明该外国人品行不良或不适合作为该国永久居民的其他证据。
本案申请人有利的考虑因素包括申请人的两名美国公民子女及其各自的家庭在场、因放弃豁免而给其子女及其家庭带来的普遍困难、明显没有犯罪记录、申请人四十年的工作经验作为中国的一名教育工作者,申请人的女儿提交的有关其母亲的正直和品格的声明,以及申请人的详细声明,解释了她在党员身份和参与中国共产党方面的立场以及她对民主的支持。
现场办事处主任发现,申请人案件中的不利因素是她对共产主义的持续忠诚和她目前的党员资格。AAO认为,在上诉中,申请人并没有证实,她的申请中的有利因素超过了不利因素。不利因素。因此,有必要充分行使部长的自由裁量权。
USCIS行政上诉办公室最终的意见是:上诉成立,豁免申请获得批准提示:目前每份I-601,不可入境理由豁免申请都要填写12页的申请,必须提交证明申请人家庭关系的证据以及表明拒绝入境会导致美国公民和永久合法居民造成严重困难的证据,即会给符合资格的亲属带来“极端”的困难。并提交申请费930美元,根据移民局实际案例的分析,光申请人的个人陈述确认他或她不再隶属于共产党是不够的。
每一个计划入境和移民美国的加入过共产党组织的人,都必须回答并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我怎样才能找到确凿的证据证明我退党了?”同时任何通过欺诈、隐瞒或故意歪曲重要事实的行为,往往会中断可受理性相关的一系列调查,都会导致签证和绿卡公民身份取消。
只要美国移民局怀疑申请人有中共及其附属组织的身份,由于在中国境内缺乏任何放弃中共党员身份的官方文件,申请人就有责任收集有关的“证据”,移民官在面谈中告诉申请人,申请人的个人陈述确认他们不再隶属于该党是不够的。
全球退党中心自2005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办理中国人退党、团、队,是能够证明一个人主动退党的唯一权威机构,多年来受到移民律师和美国移民局等机构普遍认可。
【全球退党服务中心供稿】
(大纪元:https://www.epochtimes.com/gb/23/9/28/n14083640.htm )